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6月,宋某达诉称:宋某达和宋某琴分别是杨某与宋某某的儿子和女儿。母亲杨某与宋某某已分别于1998年4月13日和2009年5月21日先后去世,二被继承人除了宋某达与宋某琴之外并无其他继承人。
现宋某达与宋某琴对如何继承父母遗留下的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宋某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生前名下6号的房产、桑塔纳轿车一辆、客车一辆;2、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2、被告辩称 宋某琴辩称:一、宋某达隐瞒了房屋价格,欺骗宋某琴。宋某达告知宋某琴房屋价格为60万元,所以,宋某达说给宋某琴30万元房款,房屋给宋某达所有,双方同意。
但是,当宋某琴收到起诉状后,发现宋某达所述虚假,房屋在诉状上的价格194万元,明显高于宋某达所说的房价60万元,故不同意宋某达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书》不是宋某琴真实意愿,由于宋某达存在欺诈、威胁的行为,宋某琴才在协议上签字,并且,宋某琴患有精神疾病(有诊断证明),不能完全识别《协议》的意思,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之后,宋某琴多次与宋某达联系,要求更改协议,宋某达予以拒绝。宋某琴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请求法院查实情况。对该协议予以撤销。 三、宋某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我母亲于1998年去世,我父亲于2009年去世,现宋某达的起诉,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故,宋某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四、双方父母有其他财产要求依法继承。1、我父亲宋某某有机械加工厂,该工厂价值500万元,现在由宋某达占有,宋某琴要求依法分割。
2、我父亲生前有100万元银行卡,现在由宋某达私自占有,宋某琴要求依法分割。3、我父亲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现在均由宋某达占有,宋某琴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查明真相,维护宋某琴合法权益,依法裁判。 二、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宋某某、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宋某达、宋某琴。
宋某某、杨某的父母均早年已去世。宋某某于2009年5月21日死亡,杨某于1998年4月13日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双方共同确认宋某某名下有6号房屋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客车一辆。 宋某琴提出:宋某某有机械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
宋某达提出该厂法定代表人已于2009年5月21日由宋某某变更为其妻。该厂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上级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实业公司,2009年6月2日正式变更了营业执照。
宋某琴对宋某达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不予认可。 另,宋某琴提出宋某某名下银行卡上有存款100万元,该卡在宋某达手中,宋某达予以否认。
宋某琴未提供证据。宋某琴提出宋某某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尚有储蓄存款,宋某达予以否认。 另查,2010年12月6日,宋某达与宋某琴签订关于父亲遗产的协议书,约定:父亲宋某某因病于2009年5月23日去世,享年73岁。
父亲生前留有遗产:1、住宅一处6号院。2、机械加工厂。父亲生前未留任何遗嘱。宋某某的儿子宋某达,现年44岁、女儿宋某琴,现年41岁。
根据国家继承法的规定,宋某达、宋某琴兄妹二人为宋某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宋某达、宋某琴兄妹二人本着骨肉亲情和理性原则,就其父生前遗产继承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其父生前住宅、企业归其兄宋某达终身所有。
2、宋某达向其妹宋某琴支付上述遗产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部分折合人民币金额总计六十五万元整。上述协议经兄妹二人签字日起生效。
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该协议备注载明:1、协议签字生效后,兄宋某达向其妹宋某琴首付三十万元整,其余三十五万元,自2011年起分期至2013年底前付清。
2、此协议书宋某达、宋某琴各执一份。 2010年12月16日,宋某琴出具收款条,载明:宋某琴收到宋某达向其支付,父母生前所有6号房屋补偿款叁拾万元整。
2013年6月24日,宋某达与宋某琴再次签订继承析产协议书,约定:继承人宋某达与继承人宋某琴是兄妹关系,因母亲杨某与父亲宋某某分别于1998年4月13日和2009年5月21日先后去世,二被继承人除宋某达与宋某琴之外并无其他继承人。
为此二继承人,就去世父母遗留的财产经协商达成以下继承析产协议:一、父母生前所有的6号房屋归继承人宋某达继承所有,继承人宋某琴放弃该房的继承,继承人宋某达同意给予继承人宋某琴三十万元补偿款。
(宋某琴已于2010年12月16日收到宋某达向其支付的三十万元补偿款)。二、父母生前所有(在父亲宋某某名下)的两辆小型轿车继承人继承析产如下:1、桑塔纳轿车归宋某达继承所有。
2、客车归宋某琴继承所有。三、二继承人对父母的其他遗产宋某琴放弃继承遗产,遗产归宋某达继承,宋某达同意给予宋某琴三十五万元人民币补偿。
四、本协议是宋某达与宋某琴自愿签订,二人严格遵守不得反悔。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宋某达与宋某琴各执一份。六、本协议宋某达与宋某琴共同签字后生效。
2013年6月24日,宋某达给付宋某琴父母的其他遗产补偿款三十五万元,宋某琴出具了收款条。 诉讼中,宋某琴向法院提出对其在2013年6月24日签订协议时的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其签订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因宋某琴未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间内到场鉴定,鉴定机构于2013年12月23日通知法院终止鉴定。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6号房屋归继承人宋某达继承所有。 2)桑塔纳轿车归宋某达继承所有。 3)客车归宋某琴继承所有。
4)驳回宋某琴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对遗产的分割是否适当。
依据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6日与2013年6月24日,宋某达与宋某琴分别签订了两份针对双方父亲遗产的协议书,对相关遗产进行分割;后一份协议书的内容涵盖了前一份协议书的内容,且两份协议书对于诉争房产归属及宋某达给付宋某琴补偿款数额的约定一致。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之后宋某达依据两份协议书的约定分别于2010年12月16日、2013年6月24日向宋某琴支付了补偿款共计六十五万元。
故宋某达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书中自己的义务,宋某琴作为协议相对方,亦应依据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诉讼中,宋某琴向法院提出对其在2013年6月24日签订协议时的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因宋某琴未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间内到场鉴定,鉴定机构于2013年12月23日通知法院终止鉴定。故应由宋某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宋某琴提出,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愿,由于宋某达存在欺诈、威胁的行为才签订协议,宋某达对此予以否认。现宋某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宋某琴提出的宋某某有一机械加工厂应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因该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宋某达的该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宋某琴提出宋某某名下银行卡上有存款100万元,该卡在宋某达手中。宋某达予以否认。宋某琴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宋某琴的其他诉称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足以确认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宋某达已按约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给付宋某琴,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涉及的遗产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因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二继承人对父母的其他遗产宋某琴放弃继承遗产,遗产归宋某达继承,故宋某琴无权主张其他遗产份额的继承。
分家协议(分家析产)则是权利当事人集体意志和权利的统一。两个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协议,则分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是一直有效的。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关于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问题,实践中已不鲜见,不少司法人士对此问题也不断在广泛讨论,各类文章屡见不鲜。实践中,主要执行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直接执行共有房屋,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二、先行析产再执行。笔者多年办案中,接触和办理的此类案件,以上两种情况都遇到过。执行法院欲对共有房屋进行处
张先生的父母共育有四位子女,张先生是家中老二,还有一个姐姐和两个妹妹。2010年6月,张先生的父母和四位子女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先生继承父母的房屋(下称争议房屋),张先生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其姐姐(下称张姐姐),六人均签字,随即张先生为其姐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10年7月,张先生的母亲又订立自书遗嘱,其在争议房屋中的份额由张姐姐继承。2015年张先生父母均过世,张先生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而张姐姐
房屋继承析产纠纷的,最好是能内部协调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准备好起诉的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房屋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房屋继承析产纠纷起诉状的法律知识。 一、房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登记】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一:案例:李某有一处178平方的房契,李某有五个孩子,李某的大儿子跟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李某99年病逝世,李某妻子于00年逝世,大儿子06年逝世.李某的房屋是大儿子自己用钱盖的,只是房契的名字是李某的,并且房子是李某的几个孩子分家后两年才盖的,分家的时候这块地还没有出现.问现在该如何分配这块地,遗产的分割的界线是在按现在分配,还是按李某死后的继承权来分。法律专家详解:一、首先考虑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某英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张某平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他们是原被告的父母。解放初期,张某平与李某娟在6号院西半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土瓦结构的西房4间,在1964年又建造了北房2间。李某娟于1988年12月13日去世,张某平于1996年7月8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现被告张某斌将父母的遗产全部占据,拒绝与原告商量父母遗产分割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探析基本案情,还原事实真相: 杜老先生与王女士1961年结婚,均系再婚,杜老先生婚前育有一子杜先生,王女士婚前育有两女一子,分别为王大女、王二女和王二。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一起生活在杜老先生祖宅212号院。1994年全家人均搬出212号院到城市生活。1998年杜老先生去世,2005年,王女士将地上房屋全部推掉重建,新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19年王女士去世。王二主张
原告:________________,女, ______ 族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出生,退休教师,住___________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 ______ 族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________________,女, ______ 族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生,
继承房产分割的纠纷一般可以由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撰写一份起诉状,起诉状一般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继承房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还想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则建议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始终无法就继承房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维权。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府办[1996]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8-05 施行日期:1996-08-05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房地产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
农民使用宅基地时都必须先进行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过世,孩子可以直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吗?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此,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房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1)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
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宅基地继承的知识。 案情 律师意见 1.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能继承房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产权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
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协商解决,各继承人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各继承人同意仲裁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
案例一:亲子鉴定是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修某敬系被继承人修某辉之父,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生之子。修某辉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子。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孙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方式处理拆迁房继承纠纷,没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分割遗产房,法定继承人之间应该按和睦团结等原则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若起诉处理,要注意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