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一:案例:李某有一处178平方的房契,李某有五个孩子,李某的大儿子跟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李某99年病逝世,李某妻子于00年逝世,大儿子06年逝世.李某的房屋是大儿子自己用钱盖的,只是房契的名字是李某的,并且房子是李某的几个孩子分家后两年才盖的,分家的时候这块地还没有出现.问现在该如何分配这块地,遗产的分割的界线是在按现在分配,还是按李某死后的继承权来分。
法律专家详解:一、首先考虑一个继承权时效的问题。由于李某去世时,其妻子与李某的儿子并没有进行过分割财产,也就是说没有行使过继承权。
那么无所谓继承权受侵害之说。那么从李某去世时起20年内,继承权有效。
二、这块地如你所述,是可以在地上建房子的,那么此地的属性应该是宅基地。对于宅基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李某家只有宅基地永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此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所有。但根据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所以这块地是不能进行分配的。
只能对地上的房子进行分配。
三、由于房子的产权上的名字是李某,则按《物权法》的规定,此房属于李某与李某的妻子所有。李某儿子虽然用自己的钱盖房,但把房子的名字写成李某时起,算赠与给李某。
把房子等值比喻成100万,李某去世时,李某的妻子得先分得属于她的50万。然后对剩下的50万,由他五个儿子和李某的妻子平分,即李某的妻子有(50+50/6)万,李某的五个儿子分别有50/6万。
四、李某妻子2000年去世时,其五个儿子对(50+50/6)万及其它李某妻子的财产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其大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妻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则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李某大儿子多一点的财产。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二:肖xx律师受王某某女士的委托,状告其母亲及兄长,要求分割父亲遗留下的房产。
王女士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哥哥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
母亲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
王女士哥哥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经查明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一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
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7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
2011年底,王女士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故向法院起诉。
肖xx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
1、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女儿每人8000元。
3、母亲返还给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律师观点《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
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额的方法。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
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如农村中常见的牛、羊等可保持共有。
以上是继承法对继承的具体规定,此规定对男女同等适用。妇女在家庭与男子享有同样的地位,同样要尊敬和赡养自己的父母,不要以为嫁出去了,就可以不赡养父母,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样也规定了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也同样男女平等,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当然,不可否认有一些继承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妇女出嫁后对自己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当然就目前现状相对而言妇女还是社会的弱者,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遭到侵害时,社会如何保护?笔者认为要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
妇联是妇女的娘家,应该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妇女的请求、申诉和控告,为妇女排忧解难,担负着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职责,妇联不仅仅要帮助妇女调解纠纷,还要负责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接受妇女的法律咨询,为妇女代写诉状,必要时接受委托参加诉讼。
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自身要做些什么?笔者认为妇女要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这是外界因素,妇女加强修养,发扬“四自”精神是内部因素,外界因素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
如果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或不愿求助于法律,那么国家的规定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妇女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不要做“沉默的羔羊”,应当及时提出合理要求,可由家庭内部进行协调,或者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面解决,当这一切都行不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三:案例: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
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律师分析: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某英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张某平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他们是原被告的父母。解放初期,张某平与李某娟在6号院西半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土瓦结构的西房4间,在1964年又建造了北房2间。李某娟于1988年12月13日去世,张某平于1996年7月8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现被告张某斌将父母的遗产全部占据,拒绝与原告商量父母遗产分割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6月,宋某达诉称:宋某达和宋某琴分别是杨某与宋某某的儿子和女儿。母亲杨某与宋某某已分别于1998年4月13日和2009年5月21日先后去世,二被继承人除了宋某达与宋某琴之外并无其他继承人。现宋某达与宋某琴对如何继承父母遗留下的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宋某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生前名下6号的房产、桑塔纳轿车一辆、客车一
农民使用宅基地时都必须先进行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过世,孩子可以直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吗?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此,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房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1)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宅基地继承的知识。 案情 律师意见 1.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能继承房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产权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
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协商解决,各继承人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各继承人同意仲裁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
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方式处理拆迁房继承纠纷,没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分割遗产房,法定继承人之间应该按和睦团结等原则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若起诉处理,要注意收集证据。
专业分析:这种情况下,需要先以遗产分配为由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在对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通常是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原则的。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
1、房产继承纠纷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房产继承纠纷起诉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填写申请执行书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
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则收8000元左右。其它律师不确定应该10000左右吧。有需要电话沟通确定准确价格。
原告周-萍(音),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原告周-侠(音),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新时代公司处长,住肯尼亚。原告周-普(音)(兼周-萍、周-侠委托代理人),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建一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周-朴委托代理人李*英,女,1951年1月2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
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协商解决,各继承人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各继承人同意仲裁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
1、房产继承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准备起诉证据材料、书写起诉状;(2)到法院起诉立案。在选取好管辖法院之后(一般为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由法院进行立案登记;(3)领取立案通知书,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2、房产继承纠纷起诉应该提交的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书;(2)被继承人房产房屋权属状况证明、产权证明、房产证等;(3)合法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合法继承人
可向法院提起继承和分家析产诉讼,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方式处理拆迁房继承纠纷,没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分割遗产房,法定继承人之间应该按和睦团结等原则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若起诉处理,要注意收集证据。
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1、自行协商。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亲人离世以后,要对其遗产进行处理,也就是有去世亲人的合法继承人来办理遗产继承。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 曾经有人咨询遗产:父亲去世了,房产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其兄弟姐妹是否有权利分房子? 站在法律的角度,其兄弟姐妹是否有权利分该房屋,需要看该房屋是否是您父亲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兄弟姐妹是否享有继承权。如果该房屋是您父亲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兄弟姐妹有继承权,那就有权
继承房产分割的纠纷一般可以由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撰写一份起诉状,起诉状一般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继承房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还想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则建议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始终无法就继承房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维权。
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