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府办[1996]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8-05 施行日期:1996-08-05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房地产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市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其产权人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含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对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等事项,当事人应当办理公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后,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产权人死亡,其房地产出现继承,法定继承人应持产权人死亡证明和有关产权资料到中山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凭“继承权公证书”和有关产权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地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先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持市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地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判决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应持房地产权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因房地产分割析产而产生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的,房地产受益人可根据共同协商签订的房地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有关房地产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事宜。
三、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当说明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办理。
四、中山市公证处办理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公证费: (一)办理房地产继承、赠与等公证的,公证费按受益人所得金额总数计收,不满1万元的每件收50元;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每件收300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每件收500元;2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1000元; (二)对涉及处分房地产的遗嘱办理公证的,每件收取公证费10元; (三)对将房地产遗赠、赠与给国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事项办理公证的,每件收取公证费10元,由受赠方承担; (四)对房地产析产办理公证的,每件收取公证费20元; (五)办理涉外(含港、澳、台)的房地产权公证,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五、因房地产继承、赠与、析产等公证书不正确,致使房地产管理机关错误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证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目前来看,房屋过户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以及买卖这三种不同的方式分别面临着不同的操作流程以及法律风险且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房产赠送给子女要交哪些费用?小编知道,不少人可能会在心里嘀咕什么?房子送给子女还要交钱?答案是肯定且必须的!小编来举个栗子以一套面积为90平米,市值300万的普通住房为例这还是免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父母的住房一般都住满5年以上且属于近亲属之间的赠与不然费用那得更
个人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原产权所有人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接受产权所有人涉及:契税、印花税。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经房产继承、赠与、买卖要交哪些税有关问题。一、个人继承、赠与房产的涉税问题产权过户的原因有多种:买卖、赠与、继承等,其中亲人离世后,在世的人继承房屋权属是否属于征税事项?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房产是否属于征税事项?一张表对比:
房产过户:买卖、赠与、继承哪个划算? 房子情况:70平方米,一手购入25万,现按每平方米5000元估算,总价35万元。 1.继承方式过户200元公证费、280元登记费。总计480元2.赠与方式过户1050元公证费(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280元登记费、 契税10500元、总计118303.买卖方式过户房子买入超过5年后卖出,无营业税、 契税1%(首次购房)3500元、个人所得税(35-25)*20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0 颁布日期:1999-04-20 文号:[1999]政干字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优待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2-09-13 颁布日期:1982-09-13 文号:[82]公发[武]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5-31 颁布日期:1994-05-31 文号:中办发[1994]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1-02-14 文号:人社部发[201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2-13 颁布日期:1999-02-13 文号:[1999]外经贸管发第9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5-10-10 颁布日期:197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6-16 颁布日期:2015-06-16 文号:公通字[2015]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析产手续,需出具委托书(公证书),受托人携带委托书(公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析产结果由法院判决生成,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析产,还需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1-22 颁布日期:2004-11-22 文号:银监发[2004]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12-21 颁布日期:1992-12-21 文号:公通[1992]1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