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2 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
7
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
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 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
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
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
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 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
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
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 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 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 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
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 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 在铁路沿线( 2
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
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 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 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 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
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
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 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
6.2.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 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
一、
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d) 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 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
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
(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工作程序 参见HSE-01-04-2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 HSE-01-04-26-C0
1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 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 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
4 《三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
5 《固定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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