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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承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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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承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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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某珠宝店在其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进行商品促销活动。上午11时许,促销活动的主持人将气球投向过往行人,其中一位行人(现已无法查明)为争抢气球将正在经过此处的李某某撞倒。

后李某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并产生6万余元的医疗费。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构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左股骨颈骨折后遗肢体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某认为珠宝店作为活动组织方,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珠宝店则认为原告受伤是过路行人导致,店方并不是原告的直接侵权人,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已经向原告垫付3万余元,对原告的其余损失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原告李某某经过被告促销活动场所时受伤一事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安全防范,导致原告作为普通行人在其活动进行中受到损害。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造成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合理损失的90%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因其注意不足对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直接造成原告受伤的第三人无法确定,原告可待第三人确定时,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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