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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黄色视频涉嫌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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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黄色视频涉嫌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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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左右,犯某某在“爱xx海”论坛上发布广告招揽顾客,吸引他人加其QQ、微信好友,通过发微信视频等方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获利。

2020年3月1日,犯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25元的价格贩卖给网友28部淫秽视频文件。2020年4月3日,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在法院审理期间。犯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犯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二)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犯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宁方方律师辩护意见

(一)犯某某自被侦查机关抓获至今的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二)犯某某到案后如实全部供认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犯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犯某某一直积极主动退赃,现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犯某某贩卖淫秽视频的时间较短,于被抓前一周一主动停止了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切涉案淫秽视频的时长均较短,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从轻处罚。

四、相关法律依据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宁方方律师办理的甲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05刑初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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