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该条规定了几个并列的罪名,所以,本文作者仅选取常见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论述。(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律师)
1、淫秽物品的含义淫秽物品,是我们日常生活通常所讲的“黄色视频”。而刑法上所称的淫秽视频有特定的描述。《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如何认定物品是否属于淫秽性质,实践中均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司法鉴定,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鉴黄”。
2、“贩卖”的含义。百度百科中的贩卖是指,买进货物后售出。本罪中贩卖的意思是,当然包括这一层意思,但是却不仅仅是这一层意思。根据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可知,本罪的“贩卖”可以仅指售卖。即,不管所卖的淫秽视频是如何得来(买来的或者人家赠送的,捡来的,网上下载的等等)只要产生了将淫秽视频售卖牟利,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犯罪。
3、本罪的构成特征。A、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贩卖淫秽物品。简单点就是,贩卖淫秽物品是为了金钱收入。但是至于获利多少在所不论,不管获利多少,只要贩卖的淫秽物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即可定罪。B、所贩卖的淫秽物品数量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后面本文论述的重点)C、所贩卖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淫秽物品。
4、本罪的数量及量刑认定标准。目前为止,关于本罪有三个司法解释。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以下简称“98年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以实物为载体的方式进行贩卖淫秽物品,比如直接贩卖淫秽光碟、书刊、录音带等,或者通过电脑、手机下载淫秽视频等(这种方式并没有利用互联网的传播功能)。所以一般的传统方式的贩卖淫秽物品,应当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其中定罪的起点是,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数量为上述的五倍的为情节严重。(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为上述25倍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制定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打击的对象系通过公共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人,因为以这种方式将淫秽视频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等直接传播,具有传播的广泛性、迅速性和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危害性更大,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刑事立案标准,增强打击力度,该司法解释规定只要通过这种方式传播或贩卖20个以上淫秽视频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传播或贩卖100个属于情节严重;传播或贩卖500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C、《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以下简称“2010年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更低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因为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淫秽视频中包含了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即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就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进行定罪量刑。以上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现实中很多类似案件在认定数量方面应当如何适用,导致一定的争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中一个经典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利用互联网在淘宝网上注册“鲁阿达”ID并开设店铺,以每笔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元或30元以下的价格,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传送等方式,陆续向买家销售内含上千条淫秽色情视频链接的压缩文件共计326个,获利9773元。2010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家中电脑里查获了用于销售的压缩文件,内有视频链接1300余条。经鉴定,其中的1130条视频链接所指向的视频系淫秽物品。该案应当以326个淫秽视频来认定还是以326×1130=36万多个淫秽视频来认定?第二种意见主要是指,被告人李某贩卖的压缩文件虽内含上千个淫秽视频的链接,但其一直以一个压缩文件为单位进行贩卖,因此应以压缩文件的数量作为视频文件数量,认定其贩卖326个淫秽视频文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李某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从该案件来看,考虑到淫秽电子信息更易复制,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涉及数量一般都很大,如果按照传统的数量和情节标准把握,将电子信息里面的淫秽视频数量36万多个淫秽物品作为犯罪情节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必然会出现打击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在电子信息超级发达的当今,该类案件作案过程并不复杂,而且轻而易举的利用互联网的传输功能贩卖或者传播大量的淫秽视频,而获利较小,如果不准确把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社会的危害性等,很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
1、《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为:1、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一、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1、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1)制作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制作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n
一、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达到以下标准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才能立案:(1)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2)出版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3)出版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出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其他标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二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以下标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才立案: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20年3月左右,犯某某在“爱xx海”论坛上发布广告招揽顾客,吸引他人加其QQ、微信好友,通过发微信视频等方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获利。2020年3月1日,犯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25元的价格贩卖给网友28部淫秽视频文件。2020年4月3日,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法院审理期间。犯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二、审理法院观点(一)犯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
一、我国刑法对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规定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等应当立案追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一、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一百张(盒)以上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以上淫秽照片、画片等,应予立案;2、因其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而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近期,公安机关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加大的了打击力度,我市警方更是捣毁多个涉嫌制作、传播等犯罪行为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多,并且涉及到我国多省、市。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一般好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呢?并且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经历过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1、行为人制作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2、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3、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4、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应予立案。
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在主观上应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其次应达到传播次数。若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是达到被点击数和传播次数,则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以被点击次数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被点击次数的媒介往往是互联网平台,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例,实际被点击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实际被点击次数问题,分析如下:实践中,实际被点击次数的认定是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