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较多关于股权转让的咨询,可能是对2014年才实施的注册资金认缴制的法律风险普及不够,无论民企还是国企的股东会决议,对转让方股东的认缴出资的实缴情况、股权转让后的实缴出资等问题,基本没有提及相应的处理方式,留下较大的法律风险。
下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逐一梳理注册资金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风险
1、转让股东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款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不属于该款所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5月10日出具的(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中,最高院基于该观点,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55号民事判决进行了撤销改判。
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案中也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受让股东的风险。
受让股东受让认缴的股权后,其在受让时理应审查原股权的实缴出资期限,并对受让的认缴出资承担实缴义务。
如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该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到期未实缴情况下转让股权的风险
1、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到期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到期未实缴情况下转让股权的,仍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北京三中院的(2018)京03民终12807号民事判决中,一审判决:追加贺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贺某在对朴某天下公司未出资的1590万元范围内对英才公司、朴某天下公司对银厦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的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受让人(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出让人(原股东)追偿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若出资期限届满而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哪方负责实缴出资未作约定,即使受让人代公司偿还了债务,对该偿还的债务,仍存在向原股东追偿的风险。
这也提示在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时,对出资的认缴、实缴事宜要进行查明并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发起人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后续实缴出资的义务人。
发起人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已满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有权向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即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未到,一旦遭遇公司破产,认缴期限就会加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但是,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给大家解答这一问题。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
老板们注意了!认缴但未实缴出资将会面临的连带责任风险,一不小心当被告!问什么是实缴?什么是认缴?答以前成立一家公司前期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度下成立公司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这对成立公司的创业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减轻了创业者前期筹备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促进了资金的有效融通和设立公司的蓬勃发展。在
认缴资金未实缴的后果是:1、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若公司因此倒闭的,该股东应当就未缴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
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期限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责任股东因其实际出资或承诺出资而享有公司股权。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移转给受让方。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环境下,股东通过转让未实缴股权以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实缴出资责任。案例一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案件
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区别?认缴和实缴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本一次性缴全,而实缴制则需要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
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期限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及期限利益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该条款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承担出资义务,也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允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系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要义,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可以此为由对抗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不过,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一、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股权转让?关于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从合同效力角度来讲是有效的。从《公司法》角度看认缴制下,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即我们认为他也是可以转让的。二、
我们都知道,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股东可以仅登记认缴的金额和认缴期限,而不必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那么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隐含一定风险。【案例回顾】 2014年8月,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甲认缴出资180万,乙认缴出资120万,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11月1日,认缴期届至后,乙实缴了120万,甲未实缴出资。20
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能否因未实缴出资追加原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往往将出资期限设立为较长的时间,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经营不当欠下大额债务,为逃避股东出资责任,可能实施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股东是否仍需继续承担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即公司或债权人能否要求转让股东就其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诸多争议。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和人民法院报的公
未实缴出资也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不再以实缴出资为依据,因此即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也需要以其认缴的股份额度为限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生活中有些公司认缴注册资金还是非常打的,这样就可以满足行业的门槛或者是这个行业的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公司发现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这个时候就会想办法注销公司或者是减少资金。很多人比较疑惑的问题就是未实缴的部分出资可以减资吗?下面请小编介绍下。 一、未实缴的部分出资可以减资吗 认缴并非不缴纳,认缴了多少即需承担多少的责任,必须全部实缴后才能撤销公司。可以办理减资,但减
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也可以破产清算,但是未实缴的股东此时应当出资,无论是否已到认缴期限。若是股东不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是,如果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 那么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权0元转让呢? 0元转让股权,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逃避债务?0元转让股权,转让?为可能会被撤销。那么0元转让股权,税务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因此多国法律认可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也不例外。自实行认缴制以来,股东通常将实缴期限设定在多年以后,导致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未实缴出资。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那么,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呢?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