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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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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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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也明确指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即,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在内的金融机构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当然也不执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最高借贷利率限额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规定。

那么,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就没有最高限额吗?显然不是这么的。禁止高利贷,是我国金融政策的重要内容,同样约束金融机构开展的贷款等金融业务。

只不过,金融机构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

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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