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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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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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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大对直管公房管理力度,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行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基础性工作,建立直管公房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大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对违规办理承租人分户和使用权交易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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