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问:请介绍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当前,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惩治这些“老赖”,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这一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了司法解释。
目的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为使本司法解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研究了各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并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意见。
通过对意见的归纳、总结,确定了本司法解释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此后,我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门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
同时,媒体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社会意见340余条。其中99.4%的社会意见表示赞同。综合上述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问: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问:哪些行为是本司法解释要限制的高消费?
答:为增强本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本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以上几类行为基本上属于我们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费”行为。需注意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问: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将如何处理?
答: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问:如何启动限制高消费?
答: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
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高消费之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问: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工商、税务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
据石家庄律师郭峰【13903113560】了解,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03-02 11:01:16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经验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号:84法办字第112号 发布日期:1984-09-08 执行日期:1984-09-08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64-09-18 颁布日期:196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21.4.1 生效分别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和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明确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规定》第四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
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一项或者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n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1-08-14 颁布日期:1981-08-14 文号:[81]法民字第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