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对拍卖师的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国务院拍卖业主管部门、人事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对全国的拍卖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注册
第四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执业的拍卖企业停产或破产的,拍卖师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
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五条《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每年年检注册一次。
年检工作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符合注册条件的加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专用章。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六条拍卖师申请年检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未成立相应协会的,拍卖师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1、《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3、拍卖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申报材料及违规违纪的拍卖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出具书面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三)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通知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通知持证人。
第七条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
(一)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但须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单位手续。
(二)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单位审批表》,说明变更注册单位的理由,调出、调入单位须签署意见并附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如调出或调人单位有异议的,须由拍卖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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