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账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
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
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第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
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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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查阅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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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轻伤或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鉴定为轻微伤,可能会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轻微伤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不处于行政处罚,若没有达成协议,打人者可被处罚款或行政拘留。 轻微伤的判定参考标准是: 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本标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
不动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1.证件名称不同:房产证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2.监制机关不同:房产证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监制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3.权证编号不同:房产证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建房注册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也包括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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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二、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三、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