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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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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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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解答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问题如下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变更申请人的程序):执行依据指明的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程序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第十六条 (合议、听证、复议):执行法院对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合议庭在审查中,应当召集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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