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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ZD21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14】危急值报告制度(附十八例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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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ZD21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14】危急值报告制度(附十八例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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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风险警示案例(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总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HXZD214医院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被鉴定认为属于患者治疗中的过错

【案例】沈某某1、沈某某2等与苏州大学附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4624号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 医疗案例 (27) 核心制度 第 0214 号

【基本案情】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于2015年1月16日09:50由120送至苏大XX医院急诊,医方根据主诉、病史、查体,拟诊“黑便待查”,予完善血常规、血生化等相关检查,及给予制酸、止血等对症处理,并于10:50请消化科会诊。

医方消化科结合病史、血生化及直肠指检,拟诊“下消化道出血,高钾血症,酸中毒”,建议纠酸,急查动脉血气,及收住ICU,并给予葡酸钙、碳酸氢钠等措施。

后患者于13:55至医方急诊ICU,诊断“肾功能不全、低血糖昏迷、消化道出血、乳酸性酸中毒、高血压、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

15时20分结束抢救,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心源性碎死,肾上腺功能不全,低血糖昏迷,乳酸酸中毒,高钾血症,心功能不全。

【医疗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江苏医损鉴[2016]32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明确。

专家组依据现有资料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可能为:心源性猝死,恶性心律失常。考虑其本身疾病状态是根本性因素,苏大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方对患者高钾血症的处理不够及时,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属轻微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至被告处就诊,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方对患者高钾血症的处理不够及时,被告苏大XX医院对此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最后确定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本院予以确认。

并据此认定原告因本次医疗行为所致损失由被告苏大XX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苏州大学附属X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502.3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2015年1月16日10点55分第一次报告患者血钾6.17mmol/L,医方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13时才给予患者葡糖糖酸钙、碳酸氢钠等处理,存在过错。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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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85除非能提供明确的反对证据否则法院将采信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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