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的杨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拥有一间合法的房屋,除了房屋以外,杨先生还有一百多平米的院落空地,房屋的土地证等手续也都非常齐全。
去年,杨先生的房子被划入了合肥市土地征收范围,前期的征收流程一切正常,但当杨先生要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却拒绝了杨先生提出的院落空地的补偿申请,双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杨先生也因此迟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杨先生认为,院落空地属于自己家的合法财产,应该按规定获得应有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杨先生找到了专业的法律团队,并委托专业的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征收方对杨先生院落空地不予以补偿的违法证据。
最终,通过法院的调解,征收方同意在补偿协议中增加对杨先生院落的补偿。通过杨先生的维权之路,我们可以看到院落空地也是有相应补偿的,那么具体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是什么?
今天的冠领说法就来跟您说说,征收拆迁过程中庭院空地究竟该如何补偿。
庭院空地按照土地的性质划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针对不同的庭院空地性质,有关部门制定的庭院空地补偿标准也各有不同。
1. 农村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院落空地是有权申请补偿的。
集体土地院落空地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个补偿项目。
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每两到三年补偿标准也都要根据各地实际进行调整,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都不同。
另外,除了土地补偿费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该参照各地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应该提前对当地房价、土地价格做一个了解,争取最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
2.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 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因此,城市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应该享有一定补偿。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征收人应该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面积进行测量、评估,并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因此,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对院落空地是应该进行补偿的,如果征收方拒绝了对院落空地的补偿申请,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如果您在院落空地补偿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的杨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拥有一间合法的房屋,除了房屋以外,杨先生还有一百多平米的院落空地,房屋的土地证等手续也都非常齐全。 去年,杨先生的房子被划入了合肥市土地征收范围,前期的征收流程一切正常,但当杨先生要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却拒绝了杨先生提出的院落空地的补偿申请,双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杨先生也因此迟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杨先生认为,院落空地属于自己
今天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此前在四川省代理的土地征收维权案,失地农民缺失生活保障,老百姓该如何维权?今天来为大家讲述这个案例背后的故事。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冯某是四川省一名土生土长的农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也为了自己的家园可以建设的更加美好,在得知他们家所在的集体土地要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冯某一直在努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可是,当冯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
导读:在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带有院落或空地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时,有的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常常对被征收人的院落和空地面积不予补偿。院落空地面积在征收时有补偿吗?补偿标准又是什么?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非常迷惑的问题。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在长期办理的房屋征收及拆迁案件中,代理过很多案件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有的涉及不履行补偿职责的问题,有的涉及如何适用补偿标准的问题,有的涉及由哪个单位给付
导读: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最有价值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本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占据了拆迁补偿款的绝大部分。但在实际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一般只补偿房屋价值、室内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对于私有房产的空地和院落从来不被纳入评估范围,到最后对这些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自然不予补偿。那是不是除去被征收的住宅用房、厂房、养殖场等建筑外,一些被征收人对享有的院落、空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就没有拆迁
最高法:翻建房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该怎么补偿?在农村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时说的翻建、改建、扩建行为,并不是听到拆迁风声才进行的,有的是因为人口过多,不进行加扩建,满足不了生活需求,有的是因为农民家庭条件变好了,想着也要改善一些居住环境。但农村地区有的就没有办理过相关产权文件,有的即便办理了,都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办理的,而大多数农民也不知道建房需要审批,就直接翻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
企业拆迁过程中,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宿舍、餐厅等这些非厂房类的建筑,应当如何补偿?如何评估?北京楹庭律师事所受理过很多企业拆迁案例,企业拆迁过程中,几乎都面临这类的问题,往往只要是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多按厂房来进行评估给予了重置价,这类的房屋能不能按重置价呢?下面由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2021年年中,李某对其房屋进行了改造,将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拆除重新建造,开挖基坑深达4米。在改建房屋过程中,隔壁邻居王某家中出现墙面开裂、地面不均匀沉降等各种问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因建房造成房屋破坏产生的修复损失等费用。李某则认为,王某房屋出现问题系其年久失修所致。 【解读】建造房屋过程中,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本案中,被告将其房屋拆除重建,在重建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一般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和户口问题,是征地拆迁补偿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当中,房屋的面积如何计算?房屋拆迁的面积在征收过程当中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因为最终的面积决定你最终的补偿的数额,跟补偿的数额有很大的关系。房屋的面积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是往往会产生争议的一个点,很大一部分的案件都是征收面积有异议。首先,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的征收,征收面积的确定应当在征收决定前,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确认,对房屋的面积进行丈量。先对房屋的面积进行
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地价比较高,所以征收国有土地往往会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能够切实地得到保障,征收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国家制定并发布了已经在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就征收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必须要按照该条例中的规定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诉讼权、监督权等。但
张涛律师代理周某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zhangtao1982830案情简介: 公安部门以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认为,周某的房屋是在2004年之后才建成的,但在与拆迁部门签订具结书及协议的过程中,却将房屋所有面积的建造年限前置到1996年,骗取安置房一套及数千元拆迁补偿款。经拆迁部门计算,扣除周某合法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后,仍多骗取国家财产达9万余元。办案经过
近些年,我国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农村,时常出现,户口迁出,宅基地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有些当事人会问,农村宅基地拆迁,有房子没户口怎么办?这种情况还能获得补偿吗?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宅基地拆迁补偿律师为您解答。 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苏*发〔2011〕91号 第一条为了规
1.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的,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状况的补偿安置政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补偿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享优惠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按户口人数的计算。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积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安徽省某区某村村民张先生,其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位置紧挨着县城。且其房屋紧邻着街道,张先生利用门面房的优势,做起了买卖,小日子有滋有味。但是这一切,在2014年2月1日,发生了改变,为了打造改革发展试验区,区国土局张贴了《征地拆迁告知书》,张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对于张先生而言,犹如一场灾难。 张先生的房屋虽然是在集体土地上,可是其紧邻县城,或者说就是在县城范围之内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湖政发〔201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
法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行为人难以亲自处理所有的事务,因而授权他人代自己处理事务是很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法律上称为委托代理。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是委托人、被代理人;接受委托代他人处理事务的人是受托人、代理人。大多数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作出。房屋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都只与财产权的处分有关,不带有人身属性,因而属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事项,并非法定禁止的代理
前言京尚拆迁律师经常会接到被拆迁人这样的提问:我的房子被拆迁时,拆迁方让我签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里面写的测量面积和补偿都是不准的,我们指出来,拆迁方说没问题,就是要这样上交的;同时对方又私下和我签了另一份协议,协议中除了按照实际面积补偿之外,还给了我一些“额外”的补偿,这样正常吗?合法吗?其实这种情况就是明显的拆迁“阴阳合同”。所谓的“阴阳合同”出现在拆迁过程中时,通常体现为如以上提问案例中的形式
前言:未批先占、未补先征,都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但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征收行为。最高院法官耿宝建曾在文章中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此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征收’与‘补偿’系‘唇齿’关系,两者不应分离”。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载的一则最高法经典案例,来说说“征收”和“补偿”的关系。案例简读这则经典案例,即“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