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程款审计结算中审计费的承担问题

问题描述

工程款审计结算中审计费的承担问题
1个回答

工程款审计结算中审计费的承担问题

大型建筑施工合同中,国家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审计结算的,其他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也对工程款约定审计结算,其中包括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结算的情形。  那么审计费该由谁来承担呢?  

1、如果属于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委托审计的,但没有约定审计费如何分担,那就需要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来确定审计费的合理分担,比如,工程款最终经双方认定后无异议,超出原合同造价约定(含签证变更的增加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由施工人承担。低于原合同造价的,低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因为,审计结算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审计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谁获益谁承担的原则解决审计费分担争议。  

2、合同中未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审计约定,事后发包人单方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的,该审计费一般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如要求施工人承担,则发包人必须举证该审计费属于施工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3、合同对结算审计作了约定,并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但未约定审计费分担的,该审计费仍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理由如下:  (1)审计费的实际产生是基于审计委托合同存在,审计委托合同由发包人和审计单位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对施工人无法律约束力,除非发包人按照本文第二类情况予以举证,否则无法律依据。  (2)发包人要求指定审计的出发点是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压缩施工人的利润空间,而审计单位因为发包人指定审计获取业务和费用,从利益关联性和一致性上看,审计单位很难公平地认定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甚至出现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发包人核减工程造价,追求高额审计费的现象,不利于保护施工人的合理利益。如果要求施工人分担审计费,有损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