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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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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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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中的营利话动,通常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拆借,集资,存人银行等行为。

至于经营性活动是否实际获

利,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或者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应当认定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或者资金给他人使用,挪用人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的,应认定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挪用公款或者资金归还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也应当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

一般说来,用于营利活动的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分别以10万元和5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因营利活动产生的利息、利润、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的数额。

王某系某股份制银行职员,为完成工作业绩,找到在某集团公司下属的盼务公司担任会计的大学同学苏某,请求苏某帮忙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

苏某在获知该理财产品系本金无任何损失风险的情况下,将其保管的5万元公司资金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帮助王某完成了业绩要求。

一个月后王某将公司资金连同收益一起返还了苏某。苏某将资金和收益一同入了公司账目。本案中,苏某将其保管的公司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表面上看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但仔细分析,苏某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个人谋利,而是为了帮助同学完成工作业绩,最终将资金和利息都记入了公司账目,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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