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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赌博中的涉案赌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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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赌博中的涉案赌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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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赌博中的银行流水或资金流水到底是什么呢?

实际上,银行流水或资金流水,指的是一个赌博交易的流水账,分借与贷,也就是进账与出账,进账形成一个进账流水总额,出账也形成一个出账流水总额,实践中通常分开列出两项数据。

例如,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代理账号,在接受他人投注时,会形成一个投注流水总额,在支付相关赢取款给参赌人员时,又会形成一个支出流水总额;

对于参赌人员,同样会形成输赢两个赌博流水。

显然,参赌人员将赢取的赌博款再次投注,从而反复投注,会导致出账流水总额与进账流水总额均不断增大。实际上,在线下赌博中,每一局也均有赢有输,参与赌博的时间越长,累积的输赢总额也一样会不断增大。

但线下赌博,由于参赌人员的亲历性,通常每一局的输赢均不会刻意去记下来,实际也无必要记录下来,公安机关在计算赌博时,通常仅根据现场缴获的赌资来认定赌博金额。

而网络赌博的虚拟性、信息化、远程性必然会使每一次参赌行为全程流痕。实践中,参赌人员仅实际使用资金几万元参赌,但形成数千万元的进出流水账,并全程记录下来也是有可能的。

(二)网络赌博中反复投注、滚动投注如何认定涉案赌资金额?

面对网络赌博中反复投注、滚动投注的情形,在认定涉案赌资时,是以行为人实际投入的金额,还是以行为人投注的资金总额,抑或是以进出流水总额来认定赌资金额,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以累计投注金额与返还输赢金额中,数额较大的一个作为认定涉案赌资金额的依据。

2.以累积计算的投注金额作为网络赌博的涉案赌资金额。

3.投入赌资与赢取赌资,均应认定为涉案赌资,收支差额作为违法所得。

4.赌资数额是赌客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或赢取的资金,将累积投注额等同于赌资数额不能客观反映赌博的真实情况。

5.赌博网站记录的反复投注累加数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实际赌资金额。

观点123注意到了投注总额、赢取总额在认定量刑情节中的重要性,考虑到网络赌博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考虑投注或赢取总额是正确的。

然而,在滚动投注与反复投注时,初始投注金额与最终赢取额有可能并不大,但累计投注总额、累计赢取总额有可能数额巨大。

例如,行为人参与网络赌博,仅用数万元反复投注,其银行流水总额甚至可以达到上百万元直至数千万元。此时,正确认定量刑赌资总额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公正量刑。

第4种观点,即以实际投入或赢取的款物来认定网络赌博犯罪的涉案赌资,该种认定方法有将网络赌博等同于线下赌博之嫌,未考虑到网络赌博与线上地面赌博的差异性。

因此,为保障量刑的公正性,既要考虑线上赌博与线下赌博的差异性,也应照顾到线上赌博与线下赌博的共通性,线下实体赌博也同样存在反复投注的问题,只是这种投注并未记录,或者说无法记录。

线下实体赌博,通常是以查获的现场赌资以及行为人准备用于参赌的金额来认定涉案赌资,行为人参与多轮赌博,输输赢赢,实际台面上的赌资一般是有限的。

而线上赌博,由于涉及地域广、参赌人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危害性往往比线下赌博更大,因此,在确定量刑赌资金额时也需考虑这些因素。

(三)赌资金额对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影响

对于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还应考虑参与者角色的问题,是一般的参赌人员还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或建立者、利益分成者。

对于一般的参赌人员而言,由于其可能涉嫌的赌博犯罪罪名为赌博罪,赌资金额的大小并不影响其量刑档次的升档问题,因此在量刑时可以综合考虑其初始投注金额、累计投注总额、累计赢取总额(即银行流水总额)。

对于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建立者或者利益分成者,其可能涉嫌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因此,应当以行为人的初始投注金额作为确定量刑档次的依据,投注流水总额、赢取总额、投注次数等情节可作为其他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这种作法既考虑了线上赌博与线下赌博的共通性,也突出了线上赌博的特殊性,有利于对行为人公平合理的量刑,避免线下赌博与线上赌博量刑过分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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