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
拒不返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
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
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至于“拒不退还”行为状态的具体体现,可能是直接拒绝,也可能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不退还的效果。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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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下很多家长都热衷购买学区房,也经常看到开发商宣传的学区与实际学区不符而引起家长维权的报道。实践中,开发商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其所销售楼盘的质量、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宣传,而有些宣传又存在名不副实的情况。 对于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专门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合同效力做了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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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合同单价和发票单价必须是一致的。合同金额高出发票金额,涉嫌偷税漏税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涉嫌虚开发票。若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确定。 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金额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
(一)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6万以上的应该立案追究。(二)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难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一般员工;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如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