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顺转剖 女婴出生就进急诊
2018年10月9日,怀孕40周的李某在丈夫陪同下到盘龙区某医院住院准备生产。医院初步诊断后,决定让李某自然分娩。
住院后李某一直肚子疼,12时30分出现进食后恶心、呕吐、寒颤表现;14时再次出现寒颤、头昏、四肢肌肉疼痛等症状,体温41℃;
14时30分,医院诊断胎儿头位临产、胎儿宫内窘迫,可能为羊膜腔感染。
医院立即急诊行剖宫产,李某于15时20分产出一名女婴。婴儿出生后在常压给氧下有呻吟、气促及吐沫症状;
18时45分,患儿由120转至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治疗,经保暖、清理呼吸道、鼻导管吸氧处置后,患儿呼吸困难仍明显;23时20分,患儿呼吸、心跳停止,死亡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重度)、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休克。
孩子的死亡让李某和丈夫遭受重大打击,他们认为,婴儿死亡是因盘龙区某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及相应诊疗义务,产后未及时对患儿采取对症治疗措施造成的。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和丈夫将盘龙区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合计91.36万余元。
对此,院方表示,医院依照诊疗规范为李某及孩子提供了与自身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服务,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医院责任;
针对李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计算,医疗费应扣除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的费用,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实际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不应重复计算。
判决:医院承担75%责任
受理该案后,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鉴定结果为:医院存在“对李某分娩过程中宫内感染严重性判断不到位,剖宫产时机选择不当”的过错。
在李某剖宫产前,医院已诊断其有绒毛膜羊膜炎的可能,李某之女出生时新生儿窒息诊断明确,宫内缺氧并发绒毛膜羊膜炎易引起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及其他感染性疾病,但医院仅给婴儿初步清理呼吸道及面罩加压给氧,未进行气管插管,也未对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进行持续监测评估,存在呼吸道清理不彻底、病情观察不到位、医患沟通不足、病程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过错,对于新生儿的死亡,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在75%左右。
同时,法院也查明,李某和丈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从2016年来一直在昆明某五金店工作,应按城市户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盘龙区某医院在对李某及其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李某之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诊疗行为不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诊疗水平及诊疗规范,被告医院应对李某之女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合计75.15万元,由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56.36万元。
由于新生儿死亡给李某及家人造成极大精神痛苦,结合医院过错,法院判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释法:合理费用应得到法院支持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系专家侵权案件,维权难度大,专业性强,而对于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条文中规定,对于合理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而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是一项高度专业的法律事务,随着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精细化,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主张权利,处理法律事务实属应当,维权中律师费属于合理费用。
因此,该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对于律师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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