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原告一般会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作为被告的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己方财产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股东必定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理解,目前《公司法》中只是规定“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且该公司注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所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归类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夫妻二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观点
一、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1:夫妻二人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公司系夫妻二人出资成立,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夫妻二人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全部股权属于夫妻二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理由2:夫妻二人的公司股权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观点
二、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于股东系二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
针对此问题,本律师提出自己的观点: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大概率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依据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利益以揭开法人面纱”的法律制度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理由如下:
1、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第57条第2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来讲,那么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其股东实质为两个自然人,确实不太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定义规定。
因此,不少法院在看待这类问题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认定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鉴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
第一种:夫妻二人作为股东,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仅有夫妻一方参与公司的经营,另一方作为挂名股东,仅作为一方为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之目的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系由夫妻二人组建的股东会决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而一般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又身兼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等履行职务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夫妻二人股东的意思表示,虽然可能实际上其中一方仅仅是为了配合另一方经营之目的,但是这种夫妻私下双方内部协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于夫妻二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已经事前获得了夫妻二人股东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事实上也办理了工商登记,对该夫妻二人股东产生约束力。
即便法律认定只有夫妻一方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利益的直接受益人为夫妻二人,故对夫妻一方的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股东难逃连带责任。
第二种: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双方均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且公司经营所得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对外所作的任何决定实际上都代表着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来架设的三会结构实际上并不产生任何分权制衡的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务中,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一般不设立董事会,而是确定一名执行董事,由夫妻一方担任;即便设立的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般也是夫妻二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
这类公司一般也不设立监事会,仅确定一名监事,监事可能由代办注册公司的会计或者由公司内聘的会计担任,该监事无法履行或者说根本不能履行监事的职权,不能实现监事的监督职责。
这种情况下成立的夫妻二人公司,完全相当于夫妻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缺乏《公司法》所要求设立的分权机制,无法区分股东个人意志与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意志。
这种情况下的公司,带有夫妻二人的“人治”意思表示。如果法律允许夫妻二人利用设立二人股东公司来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将失去公平可言。
因为,一旦该夫妻二人公司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夫妻二人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除注册资本以外的法律责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的得到保护。
因此,如果夫妻二人担任公司股东期间共同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通过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夫妻二人股东实际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去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另一方股东系其配偶,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是知晓的,对方也是获得了两位股东授权的。
因此,这种情况下一方所负担的债务,无论是从对方是否知晓,或者是从对方是否从中受益等角度分析,该夫妻一方个人所负担的连带责任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清偿。
而如果夫妻二人都存在利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那么该夫妻二人股东则更加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律师个人认为,即便不将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基于“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以及夫妻债务认定制度,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财务帐簿、入账凭证等资料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夫妻二人股东大概率将难逃承担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种,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1.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并指定特殊保护区域。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除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的耕地,都属于一般耕地。3.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就一个股东;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
企业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公司法人制度赋予了公司以独立人格和股东以有限责任,促进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本文通过最高法案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文 | 崔春雨 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来源 | 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行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否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虽然现行有效,但其颁布于2000年,解释中提及的法律都是2000年以前出台的法律,第四条提及的《公司法》针对则的是1999年的《公司法》。2005年及其后修正的《公司法》在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上做了态度改变: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夫妻两人设立公司将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判决要点: 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其股东利益和对公司的意思表示都具有单一性,在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体制下,夫妻股东在公司经营与财产的处理上高度一致。本案中,熊少平和沈小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共同经营,其股权的真正归属是一个整体,与一人公司并无区别。《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新公司法仍然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进行分立设计,因此,我们所提一人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一)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二)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三)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县财政局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人作为A县财政局的诉讼代理人,帮助A县财政局提起执行异议,在A县财政局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成功改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对方再审申请。此案胜诉,代理律师成功为A县财政局避免了2亿多的财产被执行,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最高法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选择自己成立公司从事经营,公司的类型很多,那么自然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自然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法律形式不同 1、一
一、债务承担问题1.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企业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比较特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更严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需要区分情况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
如果公司的财产跟股东的财产没有混同,是分开的,那么股东只要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钱能还多少就还多少。但如果注册资本100w没有实缴到位,那么股东要在这个100w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公司财产跟股东个人财产混去来,那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是总则情况,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定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2. 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一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容易发生混同,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何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出发,结合相关司法判例,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最有效的证据是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避免承担无限责任?结论:确保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2日,张某与昆明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张某向某公司出售混凝土建筑模板。2016年4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某公司尚欠张某102万元。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贾某系某公司的唯一股东,认缴期限为2038年5月25日。因某公司未依约还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款102万元,贾某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
我国现在对于公司的形式是很多种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一人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 公司的债务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我们经常有提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得不防。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亡羊补牢,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呢?一、案例摘要案例1: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歌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号法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应城市公司
下面通过实例分析说明两者在所得税税负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A自然人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自然人创办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几种情况,计算分析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情况。(一)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情况个人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