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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意见,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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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意见,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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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意见,是否具有效力?

张印富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笨鸟建筑公司与水清木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一审诉讼之前,工程发包方水清木华公司单方面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报告。

再审申请人上海笨鸟建筑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不认可该等鉴定意见。

案件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就鉴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所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鉴定意见由水清木华公司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笨鸟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但未举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关于原审法院不应采信鉴定报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海笨鸟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评析】

司法鉴定是指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相关意见。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意见的性质,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一,根据上述规定,未禁止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基于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单方委托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应当被允许,当事人要实现此诉讼权利,理应有权直接自行聘请鉴定人出具意见。

第二,对于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出具的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八种法定证据中的鉴定意见,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进行质证。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此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就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但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仅以一方当事人系单方自行委托为由,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在反对的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准许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

第三,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又没有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或理由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一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但如果经审查,该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3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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