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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恋人的钱炒股,赔了后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力?

问题描述

借恋人的钱炒股,赔了后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力?
1个回答

恋人作为夫妻关系的前奏,在未成圆满时,法律并未给予任何保护,因此,一旦恋人之间产生任何经济纠纷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简述

言某、黄某曾系恋人,并同居生活。2014年1月,言某在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营业部开设了股票交易账户,2015年4月13日转入该帐户500000元,2015年5月29日转入500000元(此前股票账户内已有部分资金)。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黄某用其号码为XXXXXXXXXX的手机登陆言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记录达502条。

因股票交易亏损约1000000元,2017年4月28日,黄某向言某出具欠条,载明:截止2017年4月28日止,欠言某人民币合计50.0000元(伍拾万元)。

嗣后,言某多次以短信、微信催要款项,黄某于2017年7月18日转账2500元,余款拖欠至今,言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某支付言某497500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黄某使用言某的股票账户、资金进行股票交易,造成约1000000元的损失,并亲笔出具欠条,承诺偿还言某500000元,体现了言某、黄某双方对此事项的合议过程及最终的合意结果。

虽然股票交易有跌有涨,存在某种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产生市场行情的变化,但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自愿出具了欠条,作出了承诺,该行为既未与法律规定相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时生效。

故言某诉请黄某按欠条约定偿还尚欠的497500元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黄某抗辩从未使用言某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与言某提交证据相左;

黄某抗辩出具欠条行为纯属玩笑,显然缺乏依据;欠条中文字载明的金额明确为伍拾万元,当然应以文字表述为准,故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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