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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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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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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唯一住房的执行,200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实践中,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给很多“老赖”以可乘之机。

 

一般来说,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无论是否为唯一住房,抵押人(债务人)对于房屋可能被执行的风险是有预期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能否执行?最高法院注意到了该问题,于2015年出台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该规定第20条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4种情形,其中前3种是被执行人应当给付金钱的情形,第4种是被执行人应当交付房屋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尽管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但是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以维持生活的房屋,这就足以保障生存。 

第二种情况,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的局面,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第四种情况,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交付房屋的,法院已经给其三个月的宽限期令其搬出,而仍不搬出的。 

综上,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但是如果符合前述4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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