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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不能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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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不能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
1个回答

写在前面的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父母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其子女名下的财产能不能被执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实现。

为此,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案例,众说纷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不能执行说

父母出资将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赠与系单方法律行为,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其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

房屋作为不动产,已登记在女名下应视为子女单独所有,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

可以执行说

理由如下:房产系父母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子女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因此,可以对涉案房产析产后执行,偿还债权人债务。

法院说:你们的都不对,听我说

1.对于作为债务人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到自己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对债权人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等情况下,认定该房屋应为父母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具有相应依据。

2.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3.夫妻将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后又产生并拖欠对债权人债务的,由于该房产的购买、登记时间均早于本案债务形成时间,可见夫妻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子女名下并非为了躲避债务,而且赠与行为也已经完成,不应当将该房产用于夫妻对外所欠付债务的清偿。

   本院认为,有的可以执行,有的不能执行。

  看到这里,有些就人沸腾了,认为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各种阴谋论开始大行其道。果真如此吗?

写在中间的话:

  不能执行说虽然合理但是并不合情。如果仅仅因为登记在子女名下就不能执行,面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老赖”,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的公平正义又将置于何地。

  可以执行说虽然合情但是并不合理。如果仅以子女有无独立经济能力来认定涉案房产是否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标准,显然以偏概全,不能推而广之的适用。

试想一对80岁的老夫妇,在50年前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年仅10岁的儿子名下。50年后过去了,已到中年的儿子负债缠身,法院判决对这套房子析产执行,是多么荒唐的一件事。

对于以上争议,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我们认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通篇未对家庭共有财产做任何规定,也没有法律对“家庭共有财产”做出过解释。因此,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子女接受父母赠与后,房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该部分财产虽然属于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但是并不属于家庭共同所有,不能被直接强制执行。

   

重点来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债权人该如何救济呢?我们认为,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有两个。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以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认定赠与行为与无效,以此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第二条途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赠与的行为。

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再次分析上述法院的裁判要旨,就可以发现,法院在认定债权人能不能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时,需要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对债权人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赠与行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进行认定。

这也说明了法院在审查时并非是一刀切的。债权人不管是通过第一百五十四条还是通过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权利都能达到目的,但是二者所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和权力行使的时效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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