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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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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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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15 条第 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并且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而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表决通过而签订的聘请合同,属于违反我国强制性法规的合同,自始无效。

综上,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属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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