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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换届后解除原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问题描述

业主委员会换届后解除原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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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而终止。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合同的一方主体由换届后的业主委员会取代换属前的业主委员会,合同中确立的前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也概括的转移到换届后的业主委员会上。

所以,原届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换届后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应继续履行。如果无故解约,则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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