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知假买假后向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
裁判规则一: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规则确立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案例
案例1.刘某亮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京0108刑初222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亮伙同他人在本市等地,查找过期食品并购买后,以商家若不大额赔偿则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相威胁,先后多次向被害单位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
涉案钱款未起获。
案例2.徐某飞、王甲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苏02刑终28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事先选择临近过期的食品,有组织地多次蓄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恶意垒高索赔金额,在本身并未遭受任何食品安全损失的情况下,以举报、投诉或者不消除投诉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财物,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索赔数额大且多次索赔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飞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等人,分组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等各大超市恶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购买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各超市勒索钱财。
其中,徐某飞参与敲诈勒索各超市41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11795元,个人非法获利117900余元;王甲参与敲诈勒索18次,犯罪金额101895元,个人非法获利26200余元;
王乙参与敲诈勒索10次,犯罪金额53100元,个人非法获利21000余元;王丙参与敲诈勒索12次,犯罪金额36095元,个人非法获利14100余元。
此外,徐某飞自2016年起单独向超市敲诈勒索183500余元。
案例3.王某东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19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之六
裁判要旨: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者、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东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本市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被害单位为目标,通过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案例4.蒋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鄂0922刑初22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恶意下单服饰类产品,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由先后向多家商户索赔,后对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导致多家商户暂停营业,主观恶意明显,索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见,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多个账号并在京东商城大量下单购买第三方商家服饰类产品,后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由先后向60余名商家索赔300元到500元不等,在与商家联系、沟通过程中,商家若拒绝其要求,蒋某则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威胁、大量恶意下单让商铺无法继续经营等方式相要挟,强迫商家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6866元。
裁判规则二:行为人的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举报、起诉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不足以造成经营者或生产生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规则确立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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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认定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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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购买假证的行为犯法,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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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基本案情2021年8月17日,原告在被告开设于x网平台的店铺购买“x珍藏版老酒已停产”2瓶,共支付3,760元,均价1,880元/瓶。订单编号x1对应的快递单号尾号为x2。原告收货后,发现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无中文简体标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认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凭证、快递面单、产品实物照片、运单详情、商品快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开箱视频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二、原告观点原
他个人要求您可以不赔,您也可以尝试报警。但是如果人家到相关部门去举报投诉了,或者法院判决结果是您应当赔偿,且判决结果已生效,那是陪不陪就不取决于您了。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最高法院:知假买假,不应支持(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该文见文章最后),即在食品和药品之外进行的知假买假,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以及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其中《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是“老人卖150碗扣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一下子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据了解,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王女士讲述,邵某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之后,邵某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
知假买假是正常的商业交易,如果后续有请求卖方赔偿,不论知假的发生时间,只要手段目的不违法,一般不违法,但超越边界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首先,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次,知假买假以后向商家行权的,是正当的权利行驶,但是如果行为超越了边界,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认定在于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有没有恐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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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食品安全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即,经营者出售假货欺骗消费者应当双倍赔偿。可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还能主张双倍赔偿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 为加倍索赔故意买假酒 消费者张某在饭店购买了17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后经鉴定该
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不同,其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在买卖关系中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可能会使其获得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的收益,有悖公平原则,所以不应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而也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
【裁判要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但是“知假买假”者是明知有假而故意购买甚至多次反复购买,目的是为了获得三倍赔偿,其主观上没有因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和欺诈行为之间并未构成因果关系。“知假买假”者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和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案情简介】2016年3月27日,原告在被告旗舰店购买了某淡水珍珠项链三条,总额为4944元。原告于20
知假买假是正常的商业交易,如果后续有请求卖方赔偿,不论知假的发生时间,只要手段目的不违法,一般不违法,但超越边界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首先,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次,知假买假以后向商家行权的,是正当的权利行驶,但是如果行为超越了边界,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认定在于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有没有恐吓等行为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食品安全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人们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恶痛绝,尤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恶意侵权更为社会所不容,由此催生出“职业打假”这一行业。“职业打假”备受争议,有人说净化了市场,也有人说“知假买假”行为可耻。一、职业打假,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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