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当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喜悦中,大多数人热聊的还是昨晚春晚的话题时,微博、头条、热搜纷纷出现了一则与前述景象很不相符的新闻:“2月15日12时20分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侦查,张某某,男,现年35岁,无正当职业,有重大嫌疑,现在逃。”多大仇多大怨,大年三十除夕日让三个家庭家破人亡,血溅当场。
然而笔者迟未看到公众对凶手的谴责,后面的故事却让人更加瞠目结舌:张扣扣杀害的一父二子正是当年杀害张扣扣母亲的凶手之三。
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张扣扣,甚至将张扣扣推向“孤胆英雄”的高度,称其: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
??)
笔者为张扣扣唏嘘不已,看了一些所谓的知情人爆料后也是为他悲惨的身世忿忿不平。然而笔者控制住了自己,笔者是一个法律人要保持理性。
“知情人”的陈述是否具备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张母被杀案的判决究竟有没有问题?即使有问题,张扣扣杀人案就应当符合某些网民的心意,“死者死有余辜,张扣扣理应轻判”?
和16年4月14日刺杀辱母者案中激情杀人的于欢不一样,张扣扣杀人案可能是一场酝酿了20多年的蓄意谋杀,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什么减轻或从轻情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应当严惩的行为但却获得了许多人的陈情甚至宣扬。
笔者有些看不懂,也想弄弄明白。
一
张母被杀案的判决书
先看刑事部分。故意伤害致死只判七年有期徒刑是否合理合法?
从网上流传的(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中可以看见,被告人王正军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该判决本身的7年有期徒刑就不高,再加上有传言王正军通过减刑实际只坐了3年多的牢就出来了,这就让公众十分费解。依笔者看,该判决及实际服刑情况依照当时的刑法确实是在合法范畴之内,而合理性就有待深究了。
自建国以来,我国出现过两部刑法典,一部1979年《刑法》;一部1997年《刑法》。张母被杀案发生于1996年,自然应当适用79《刑法》。
79《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最终判决王正军处以7年有期徒刑,确实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当然97年《刑法》修正至今,对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已经变成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然后是关于减刑,79《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期徒刑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王正军原判刑期七年,如果有减刑表现最少只需坐三年半的牢就可以出狱。
好巧,传言“王正军只坐了三年多的牢就出来”确实也在减刑法定范围之内。伤人致死的事实已既定,王正军及其家人通过努力,无论在判决刑期还是在实际服刑期都在法定最低线紧紧地踩线飘过,不能说不合法,但确实也太巧了。
再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处“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
笔者陷入了深深的焦虑......民事诉讼中有"原告"、"被告",刑事诉讼中有"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可是“原告人”是个什么样的称谓?
其次根据笔者处理民事诉讼的经验,因被害人死亡所提起的民事赔偿,主体应当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而该附带民事赔偿中仅出现了被害人之夫张福如,最起码的,张扣扣去哪里了?
最后,一位四十几岁的母亲被人伤害致死,赔偿只有九千多元,虽然年数相隔20多年,以前的钱难道是一两万金?笔者怀疑自己看到了一份假判决.......
另外笔者纵观整份判决书,发现二十年前的判决书写的......跟现在还真不太一样......“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法官的文学功底很不错,之前应该有写小说的经历......
二
可怕的“侠客”论调
“参军报国,这是忠;不忘母仇,这是孝;面对王家妇孺,张某并未滥杀,只杀弑母的三个仇人,不懂无辜者丝毫,这是仁;手刃三仇人后,先到母亲坟前拜祭告慰,这是礼;
杀人后并未潜逃,而是吃上一碗最爱的家乡小吃后从容自首,这是信;不婚不子,不拖累别人,这是义;隐忍二十二年,择机而动,这是智。”
“什么叫母亲被害怀恨在心,不管谁的母亲被别人打死,你难道还笑呵呵啊,小编你有没有人情味,母亲在自己面前被打死,杀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他这样做比较爷们_有血性。”
“有人杀了我吗,那就算搭上命 你一家人全部都得陪葬。”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
看看网络上这些评论,笔者恍如置身在武侠岁月,好像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手刃仇人,完成自己的英雄梦。不,这不是武侠,武侠中的历朝历代也自有法度,笔者看到的应该是原始丛林......
如果按照网络上这些“侠客”们论调,笔者想知道死者王校军、王自新、王正军的子女如何做才算是有“血性”?他们应当如何处理“侠客”们为张扣扣的陈情?
很可怕的事情。正如一些媒体评论所言:点赞杀人犯,看似打着正义的旗号,实则是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
三
法治从来没有错,错的是罔顾法治
笔者是法律人,对网络中的“侠客”论调实在感到惊恐。
笔者坚定的认为法治是在进步的,应当对法治常怀敬畏。笔者没有看到张母被杀案的全部卷宗,无法获知当年的裁判是否公正。
但笔者愿意做一个设想,如果张扣扣这二十几年不是一心复仇,而是寻求司法救济为母亲寻求司法公正,那么结果绝不会像今日这般惨烈。
笔者前段时间关注了顾雏军再审案,曾经在胡润富豪榜中的电器大鄂,08年因涉嫌经济犯罪锒铛入狱,12年出狱后积极为自己申诉,后在与证监会的行政信息公开官司中胜诉,同时启动了多项重大资产的执行异议之诉。
17年适逢国家强调重视保护企业家产权,于是又将顾雏军再审案放入公众视野,再次强调司法公正及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性......
同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在这20多年间经历无数次的修正和完善。比如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已提高至“十年以上”......
可能有人说笔者是个律师,站着说话不腰疼,很多受害者缺乏专业知识,寻求司法救济也无从着手。没关系,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到了省市区县全国的各个角落,还有"邢辩全覆盖"的大力推行......
如此重大的法律事件,我们也应该反思点什么。张扣扣案反映了一来当时的司法状况是不透明没权威的,二来法律对被害人家属的疏解及救济工作没有做到位。
笔者在实践中也发现,对于被告人而言,有二审、再审及死刑复核等程序可供被告人寻求救济,但对于被害人一方却连上诉权都没被赋予,令人费解......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在民事索赔上(比如精神抚慰金)会因被告人已受到刑罚而大打折扣,这一点笔者在向被害人一方解释时,也是万般无奈......
张扣扣杀人案,笔者对被告人和被害人两方的境遇都万分痛惜,实在不敢妄加评议。但看见网络中一些激进的论调,突觉后脊发凉,作为法律人还是想说点什么。
愿社会少一些仇恨和戾气,愿法治更加完善和昌明......
大年初一,当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喜悦中,大多数人热聊的还是昨晚春晚的话题时,微博、头条、热搜纷纷出现了一则与前述景象很不相符的新闻:“2月15日12时20分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侦查,张某某,男,现年35岁,无正当职业,有重大嫌疑,现在逃。”多大仇多大怨,大年三十除夕日让三个家庭家破人亡,血溅当场。然而笔者迟未看到公众对凶手的谴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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