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入职,劳动合同无效

问题描述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入职,劳动合同无效
1个回答

律师按: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被告唐茂林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2002年3月1日唐茂林进入原告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茂林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3月 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3月1日至同年8月1日为试用期,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25日,唐茂林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08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2011年12月31日。

冠龙公司在南京、无锡两地均设有办事处,后在常州开设工作站(受无锡办事处管辖),由唐茂林任工作站站长,无其他工作人员。

冠龙公司允许唐茂林以个人名义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开展工作,租房费用由公司承担。2009年10月25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支付汽车保险费2791元。

2009年12月25日,唐茂林向冠龙公司提交暂支单(有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并支取业务费10 000元,2010年1月7日唐茂林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6922元。

2010年2月11日唐茂林填写了暂支事由为“借款”、暂支金额为 15 000元的暂支单,但该单据未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010年4月23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支付了2010年5月22日至同年 11月21日的房租(含税金)8190元。

2010年5月31日,唐茂林填写两份暂支单并经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确认后向冠龙公司支取了工作站房租押金1500元及茶叶款 2000元,在关于茶叶款的暂支单上记载有“找发票冲账”的字样,事后唐茂林未向冠龙公司提交茶叶款发票。

2010年6月28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出具退工证明,但唐茂林不同意接受,2010年7月2日唐茂林收到冠龙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冠龙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

冠龙公司未支付唐茂林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剩余差额20493.89元,未支付唐茂林2010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1198.40元及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 213元。

此外,在2008年 8月,唐茂林的上级主管领导马玉新(冠龙公司华东业务部经理)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一事。

2008年 12月1日后因工作调动,唐茂林所在辖区不再受马玉新管理。冠龙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陈述,办事处招聘员工,实际操作中由办事处主任进行核实和担保,办事处主任再向公司提供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

2010年11月1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在原告冠龙公司出具的被告唐茂林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届毕业证中无此人”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

冠龙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新录用的员工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1)身份证;

(2)学历证明……”“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对以上内容,唐茂林已签字确认知晓。

2010年7月19日、8月11日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向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2010年9月17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1860、 218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冠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 866元、2009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差额20 493.89元、2010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1198.40元、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213元,合计人民币235 771.29元:二、唐茂林应一次性返还冠龙公司2009年12月 25 日的业务费暂支款 10000元、2010年5月31日购买茶叶暂支款2000元、2010年5月31日的工作站房租押金1500元、2010年2月11日的借款15 000元、汽车保险费697.75元,合计人民币29 197.75元;

三、对唐茂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对冠龙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被上诉人唐茂林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唐茂林于2008年12月底与上诉人冠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冠龙公司是否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首先,唐茂林提供有马玉新的录音资料,欲证明续签合同时公司已知道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但上述录音有许多语意模糊的地方,并不足以证明马玉新已经将唐茂林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冠龙公司。

第二,冠龙公司提供的马玉新的书面证言称因工作调动未将唐茂林学历造假之事上报公司,亦未对此事作出处理。虽马玉新系冠龙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方有一定利害关系,但该证据不是唯一证据,其证明力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三,冠龙公司提供的调令显示,冠龙公司与唐茂林续签劳动合同之前,马玉新确实已调任他处。第四,唐茂林2009年填写的人事资料卡“教育程度”一栏仍填写为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茂林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唐茂林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冠龙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唐茂林在2008年12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故冠龙公司与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