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核心提示]
开设赌场罪是 2006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 303 条中剥离出来独立形成的一个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罪虽为行为犯,,但是否所有赌博案件中赌博博场所的老板和雇员都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六)》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处罚最高刑期为三年,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开设赌场罪的处罚明显高于赌博罪,因而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其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数额达不到赌博罪追诉标准的,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外的不少案件存在以以下问题: 查获的赌场里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或者赌资在在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为赌博罪,,达不到到上述标准的的案件就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将在赌场内受赌场老板雇佣,,为赌场服务的人员,,如为赌场放哨(俗称“钉子”人员、、为赌场抽头(俗称““打缸子””))人员、、记帐员、、赌博机的上分员、、换筹码人员等等统统认定为开设赌场场的共犯、从犯。
上海市的案件,大多以查获的赌场里参赌人员达 20 人以上或者赌资在在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从赌博方式来看,开设赌场案大多是在赌场设置老虎机、轮盘机、百家乐等固定的赌方式吸引他人来参与赌博而获利的,而且场所较为固定、持续时间长。
如各类赌博机数量达20台以上、持续时间在在20天以上的,在查获时,虽未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对于赌场老板也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
对于在临时性的简易场所,以摇骰子、押单双、押大小聚众赌博的,达到赌博罪追诉标准的,对组织者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而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本律师编辑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
2007年11月1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上海首例“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利用棋牌室从事聚众赌球,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作案的电脑等设备也被作为赌具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9月,陈某利用设在家中的棋牌室及不法分子提供的电脑赌球网络系统,招揽参赌人员聚众赌球。
陈某负责记录相关赌徒的下注金额,每周与“上家”进行现金结账,并定期将赌资收拢后交给不法分子。作为回报,她按赌博金额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七点五抽取佣金,从中获利近2万元。
9月12日女足世界杯期间,陈某连同赌徒们被警方当场查获。
[案例2]
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最新判决一起案件,刘应刚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6月起,刘应刚、蔡韵漪等人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网络赌博账号,合伙担任境外“新宝二”、“新宝盈”和“新球”等赌博网站的“一级”代理人,通过开设赌场按“四、四、二”分成,从有效投注数额中“分成”或者“提成”的方法获取非法收益,赌博输赢通过“中间人”与境外赌博公司进行结算。
他们还在上海出资租借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并招募了工作人员。
2006年年底,被告人马骥、周维从刘应刚处取得“新宝二”等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合伙担任境外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人,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发展下级代理人及赌客,开设网络赌场获取非法收益,定期与上、下级代理人进行赌博输赢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应刚、蔡韵漪、马骥、周维等人均系开设赌场犯罪的主犯。其中,刘应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处罚金15万元。
[案例3]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811)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崇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某号某室。
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6日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甲,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高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6日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朱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先进村某号农宅底楼西侧房间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并以每天人民币6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朱甲经营管理,每日营利约人民币300元。
2009年8月13日18时许,崇明县公安局民警至该场所,当场查获7台“激情飞扬”、6台“亲亲宝贝”、2台“东方明珠”、7台各类水果拼盘的熊猫机类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5017元,参赌人员樊某等4人(均已另行处理)及被告人朱甲也被当场抓获。
2009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朱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系主犯,朱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朱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朱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启龙、曹明明、樊军、于天国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崇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警方出具的赌资及赌博机照片,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朱某、朱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朱甲明知朱某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朱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崇明县公安局长兴乡派出所的赌博机二十二台,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军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敏华
[案例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6月11日,被告人顾XX、焦XX、张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区川沙新镇211号4楼共同经营的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36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陈伟忠在该赌场从事管理、记帐工作,张XX、夏XX、沈X(另案处理)等人从事上分、收款工作。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36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0年6月11日,该游戏机房被查获,并当场查获顾XX、唐XX等参赌人员,被告人陈XX当日因涉嫌赌博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次日凌晨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顾XX。
2010年7月5日,被告人张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XX、焦XX、张X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夏XX、沈X、沈XX、顾XX、唐XX、郑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X、焦XX、张XX、陈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XX、陈XX具有自首行为,且陈XX又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对张XX、陈XX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当庭均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止。
)
二、被告人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
)
三、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
)
四、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邱燕
[案例5]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某及辩护人武圣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1月7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某某区祝桥镇某某号其暂住地内,以“推牌九”的方法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13年1月7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望风人员、参赌人员毕某某、朱某某、都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名,并扣押了赌具、赌资。
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许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陶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刘某、赵某某、汪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闻某某、郑某某、周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温某某、毕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晋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一副、赌资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陆光怡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陈 玮
开设赌场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赌博罪 前言前段时间办理一起开设赌场罪,当事人在家设了一个棋牌室,里面有两张麻将桌和一桌斗地主,从中获利30多万,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定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到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阅卷,认为该案更符合赌博罪,后经过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以赌博罪进行起诉。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
陕西省赌博的处罚标准!“赌资”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元可拘留,公职人员从重处罚!附标准!赌博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几乎大多数家庭中都有人或多或少的参与到赌博中,家庭聚会、朋友聚会等场合大家经常会一起进行搓麻、玩扑克牌等娱乐,但是大多数人心里都明白赌博是一种犯罪,至于达到多少的标准算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将标准明细摘录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1、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2、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形式在发生变化,在网上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也不断增加。实践中,网络赌博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这类赌博通过国外开设的赌博网站公开进行赌博,任何人都可自由登录网站进行网上赌博活动,赌资在网上即可在线支付。还有本文提到的拉人进微信群,用微信群的游戏进行赌博的。 随着移动通讯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移动通讯设计形式多样的赌博活动,吸引越来越多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嫌疑人赵X,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过程中,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是一年三个月(并非“一年三个月以下”),且无论如何不愿意再降低刑期。一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欣律师在家属的配合下,最终争取将刑期减少三个月至一年。判决书:(2020)沪0116刑初1210号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X通过“哈灵麻将”APP组建亲友圈,纠集赌客在亲友圈内进行赌博,通过向大赢家收
开设棋牌室是否构成赌博罪“小赌怡情”思想在某些人心里根深蒂固,棋牌室在城市乡村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但小赌也是赌博,开设棋牌室的老板是否构成赌博罪,则需要法律圈的专业人员作出理性的判断。《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5年的“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列明四种聚众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并非泾渭分明、截然对立的,两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结论是一样的,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实质解释是用于出罪,而非用于入罪,只要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就不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聚众赌博的关键在于“组织行为”,只有“组织行为”才具有实质上的刑事可罚性,仅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不能进行刑事处罚。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在2020年7月1日以前,没有许可私自销售柴油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很多司法机关认为柴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他们依据的是商务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随着该办法被废止,销售柴油貌似不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本文分析一下相关案例。销售柴油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行为人既组织他人卖淫,又有强迫他人卖淫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的。另一种情况是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者之外的其他人实施强迫卖淫的。我们认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两种情况均应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组织、强迫卖淫罪系选择性罪名。而对于选择性罪名,
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相关知识: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
怎么区别放火罪与纵火罪
近日,监察机构针对8月12日在天津港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您知道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吗?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事件报道】2015年8月27日,新*社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责任的11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包括7名厅官。
在平时我们经常听到某某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或者某某涉嫌纵火罪被刑事拘留。那么放火罪与纵火罪的区别是什么?先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只有放火罪,没有纵火罪。纵火罪是老百姓对放火罪的叫法,因此在法律上放火罪和纵火罪是没有区别的。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
强制猥亵罪与猥亵罪的差别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相同、犯罪主体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使用非法手段猥琐他人等。 一、强制猥亵罪与猥亵罪的差别 强制猥亵罪与猥亵罪的差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
放火罪与纵火罪的区别
这要看具有情况,赌博在我国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赌博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赌博罪,而开设赌场是属于犯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开设赌博罪,而在实践中开设赌博罪是一般是属于共同犯罪,会有主犯和从犯。从犯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如果从犯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的具体情节,酌情免除对从犯的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会依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2、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
纵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纵火罪与放火罪没有什么区别,放火罪即是纵火罪。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纵火就等同于放火,都是对他人以及公共财产安全的无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