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责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根据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两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案件检查时的一种工作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留置与“两规”在法律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别:
一、留置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办案措施,“两规”是由党规所确定的调查手段。
二、留置既可以用于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也可用于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与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两规”只适用于对党内违纪行为的调查;
三、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通过“两规”取得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查办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剥夺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不再依据党内法规,而是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正式授权,其合法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二、查办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效率大幅提高,监察委员会利用留置措施对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调查完毕之后,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而无需像以前那样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重新固定转化证据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三、留置阶段对被调查者的监管将更为规范,各地点地区在适用留置时把被调查者关押在看守所,不像“两规”那样把被调查者关押在纪委的办案点,相对而言,看守所的监管更为规范而且安全。
在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以及此后制定国家监察法时,如何将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起来,是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在留置措施刚刚出台时,律师界及法学界非常关注留置阶段律师能否会见被调查人问题。就此,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在7月17日发文指出:“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
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
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可见,中纪委的态度非常明确,认为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检察机关性质不同,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与公安、检察机关办理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而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只有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适用刑事诉讼法。
在承认上述不同的基础上,还是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衔接好留置措施乃至整个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这个问题又可细分为以下几个小问题:
第一,在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会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会见?
无可否认,监察机关利用留置办理案件与转隶前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公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这类案件与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性质截然不同,律师会见法律化不大可能。
但监察机关确实要办理部分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且查办后可以直接移送起诉,而无需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这类案件的留置调查,在本质上与公安、检察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并无二致。
学者与律师提出的律师会见要求,针对的就是这类案件。站在监察机关的角度,或许还有一种拒绝律师会见的理由:刚开始立案调查时,并不能确定被调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是作为普通的违纪违法案件展开调查,对这样的案件律师同样不宜介入。
不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在监察机关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之前,要对该行为作出处置决定。监察机关对涉案行为作出处置决定之时,已经对案件有了明确的定性,对于拟移送检察起诉的案件,已经很明确属于刑事案件了。
此时,完全可以也应当允许律师及时介入,依法会见被调查的公务人员。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对留置措施如何进行救济?
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能否以留置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站在维护国家监察法的权威,保障被调查公务人员权利的立场,应当允许被告人及辩护人在起诉及审判阶段就留置阶段的取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第三,留置能否折抵刑期?
对于采取了留置措施的刑事案件,法院定罪量刑后,应当将留置的时间折抵同样的刑期。理由有2、
一、留置是一种剥夺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剥夺与逮捕并无不同;
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告人被定罪判刑后,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由《国家监察法》所规定的留置没有不折抵刑期的理由。
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变革。
在设计这一新的制度时,既要考虑反腐倡廉的力度与效果,也要保障被调查的公务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无缝对接与相互协调。
何为“长期两不找” “长期两不找”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劳动者长期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但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真空状态。 二“长期两不找”的两种主要情形 第一种“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多见于国有企业,双方一般签有停薪留职协议,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员工自己承担社保费用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法律分析:公告有法律效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留置和两规有什么区别双规是指要求被调查人员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对涉及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而留置是指在特定的地点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留置和双规是留置会限制被调查人员人的人身自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范围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执行阶段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最高人
房屋代持,也就是大众所说的借名买房,一般都是由于出资人没有购房资格或为了规避其他法律风险,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但由于我国实施的是物权公示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屋代持对于出资人来说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首先,房屋代持合同是否合法?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房屋代持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
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进行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的具体的权益请求,没有诉讼标的也就没有诉讼请求。民事行为的效力涉及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的判断,是法院依职权审理和判断的内容。法院围绕诉讼标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结果是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
第一部分:房地产资产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一、标的公司的其他资产权属的法律问题 作为股权的转让方来说转让公司的目的仅仅是转让公司的房地产资产为了避税,而不涉及其他资产(如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然而,在实际股权转让中,作为股权转让方往往只会注意公司的债权、固定资产,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股权转让方来说,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即丧失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
“飞单”产生的背景与表现在外贸业务中,很多外贸公司自身没有生产工厂,货物大多数都是由其他工厂生产,外贸公司主要负责代理出口和联系货物运输等工作。在日常的交易中,境外客户与外贸公司的业务员联系比较紧密,而对外贸公司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境外客户一般只要求货物数量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就会按外贸公司业务员要求将货款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至于指定的银行账户是否是外贸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境外客户一般不会特别要求。在这
引言我们在企业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家想成立新的企业,但对成立企业的组织形式无法判断,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建议,经过多年的经验总结,企业家往往关心以下两件事:一是不同组织形式的法律责任;二是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成本。以下我们从不同组织形式进行分析,本期是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外经营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责任如何承担?一、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
【裁判要旨】新《证据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更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按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变更诉讼请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推定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股东要免于承担责任,需要“自证清白”,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很多人明白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所以注册一人公司的越来越少。笔者身边很多已经注册为一人公司的投资者,经笔者解释后,
——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工程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魏济民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委员会 主任 广
罪 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法律释解: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款是关
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导致与获利背离的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就是法律风险,灰色行为和合法行为同样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由于法律对“其它”二字的界定不明确,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企业要冒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带来的法律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对质量、验收等一些条款的约定不明确,这些条款都
商住两用房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商住两用”一般是土地用途的概念,即某地块既可以选择商业开发,也可以规划成住宅。还有在此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部分做商业,部分做住宅。开发商如果把某一楼栋称为“商住两用”,那么该栋楼的部分(多为底下一层或数层)是作为商业用途,其余部分则是住宅,一般这样的楼栋也被称为“商住楼”。若是“商住楼”的房产证用途写着是商品住宅,就是住宅房;未写明商品住宅的有可能是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
那民诉法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是为了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机构的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且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一房两租的法律后果 因涉案房屋已经租赁给他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双方在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东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严格遵守并履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面临的第一道难关便是立案难问题,而立案难的关键点则在于管辖问题。案件的管辖与案件的胜负息息相关。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确定管辖权就是确定民商事案件应在哪一个法院审理和裁判。若事先没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则势必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不便和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会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本文旨在通过对约定管辖进去论述,就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摘 要: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共享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出现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但是互联网经济领域乱象丛生,互联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治理难题,这对监管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约车是互联网共享经济在客运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约车服务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准确认定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解决网约车问题的关键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对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