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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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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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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法律释解: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党政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是用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

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的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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