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我国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是否有必要或继续羁押之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而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
那么我们辩护人在司法实务当中,如何掌握和有效应用呢?
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具体将其规定在第93条、第94条(相关联)、第95条、第96条共四条里面;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616条至621条为检察院积极履行该职能创造制度条件;
以及2016年2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
(一)提出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这里注意第93条规定的“被逮捕后”和“仍”两处字眼,从这里可以看出(结合第94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可以是在“公、检、法”三阶段的。
1、侦查阶段:辩护人是可以提出的。但是侦查机关作为侦查部门,本身就是采取羁押手段为了破案而采取强制措施,律师提出要求不羁押,相信被采信之可能性不会太大,但辩护人也可一试。
2、检察院审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部门就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注意,人民检察院是分部门的,有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以及2016年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试行)》将该工作归口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辩护人在面对不同部门时,建议都各自提交公函和申请书,不然,他们部门之间不会为我们律师转交文书的。
3、法院审判阶段:刑诉法第9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这里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也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辩护人发现有些案件久拖不决,长时间不判等案件,在辩护过程中也可以另外单独向法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提出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据此,提出申请变更强制(笔者认为是被“羁押必要性审查”涵盖的)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但是本人常常是被羁押状态的,不便于举证。因此,由辩护人提出更为有利。
2、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之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也是可以的。
3、辩护人。刑诉法第95条是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辩护人知晓刑事法律知识,也会相应收集有关证据,也清楚的知道案件所处于某个环节与阶段。
因此,辩护人是提出该项审查最有利的主体。
(三)提出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设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结合第94条、95条和第96条规定,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内容,可以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注意的是,辩护人在提出同时,必需明确提出内容是“要求撤销”或是“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何种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要知道,辩护人是代表私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辩护职能,辩护人角色是很弱的,如果你不明确,对公部门他们是会找理由搪塞你的,让你无功而返。
(四)审查期限
刑诉法权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因此:
1、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受理申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里,请辩护人死死扣住刑诉法3日内之规定,如果得不到有效答复的,请表明自己的立场或提出申诉。
2、第93条,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里有关机关常常是侦查部门,但是侦查部门常以无人手去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将侦查中的案件转移检察院起诉,此时辩护人应坚持底线,与有关部门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利。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我国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是否有必要或继续羁押之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而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那么我们辩护人在司法实务当中,如何掌握和有效应用呢? 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具体将其规定在第93条、第94条(相关联)、第95条、第96条共四条里面;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616条至621条为检察院积极履行
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初步审查要三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并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九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第二十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
羁押必要性审查当天能放人吗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当天放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即使认为不需要羁押,也不会在当天直接释放。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当天能放人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
想办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更有效! 【前言】家人被逮捕以后,很多人都希望能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让家人能尽快出来。为了达到取保目的,大多数人只知道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单位后,往往没有了下文。其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专门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书更为
1、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侦查期间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2、法律依据不同:取保候审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
一、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监督活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二、申请时间和机关各阶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后,是检察院的专属职责。逮捕前,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逮捕后至法院受理案件前,可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法院受理案件后,可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或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三、羁押必要
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二、是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三、是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在原来仅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
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内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检察院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公安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院检
犯罪者在被逮捕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实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书,这个时间规定在小于十二个月。在这个时间期限内,逮捕者应当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从而才能完美的完成申请书的提交任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难吗?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难。在案件已被批捕的情况下,成功率较低。不难。无非是撰写一份申请书,再加以沟通即可。窃以为,破除成功难的解药唯有一个,就是律师多用一点心,多做一些事,将工作做到极致,努力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唐某系一宅男,因网络结识被害人,在与被害人裸聊过程中将被害人画面录成视频,后以要公开视频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款,被害人被迫转账350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 犯罪嫌疑人: ,男, 年 月 日生,住上海市 ,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 年 月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依法刑事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延伸,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既要捕前审查,也要捕后审查。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启动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自行启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审查建议权。无权利则无救济,司法实践中,当被羁押人认为羁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自行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被羁押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拒绝取
一、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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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一、立法目的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捕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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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管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般是1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至15日。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检察院阶段,即批捕后的一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与取保候审不同的是,审查的机关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有自己的审查机关,即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因此,在检察院阶段,若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可以在发现案件新情况、新进展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