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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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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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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二、被超期羁押怎么办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等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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