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办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更有效!
【前言】家人被逮捕以后,很多人都希望能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让家人能尽快出来。为了达到取保目的,大多数人只知道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单位后,往往没有了下文。
其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专门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书更为有效。
我们在此为您解答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关键问题。
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哪些人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判决前,尚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第一需求往往是希望尽快把人“捞出来”。因此,如何高效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3.向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到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窗口或控告窗口递交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向驻所检察人员递交申请。
敲黑板:不管案件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都是向检察院递交!
4、检察院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手机固定;羁押期限是否届满;
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作不起诉处理;是否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从宽处理情节;
是否存在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是否为共同犯罪;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具备取保、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违反取保或监视居住的规定。
同时,下列情节也是评估羁押必要性的加分项目:
(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的情形,有罪证据不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无再犯等社会危险性;
可能超期羁押或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特殊或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
(二)是否具有应当或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的情形的;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有过错的;
(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
(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够保证金的;
(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
6.存在哪些情形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7.存在哪些情形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8.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期限?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9.申请一次没有成功,可以再次申请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没有次数限制,并不是只能申请一次。但如果案件没有变化,不建议太频繁的申请,避免为检察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形成不好的印象。
反之,如果案件出现了新的有利情况,可以以此为契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0.什么时候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合适?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时间的选取也是个技术活,把握好恰当的时机提出申请才能事半功倍。通常,如果人刚刚被批捕、或者案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往往没有结果。
建议选择以下几个时机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
(一)逮捕后一个月左右或之后
如果案件刚刚被批捕就递交申请,检察机关通常不会推翻自己之前的决定贸然变更。但在逮捕后一个月左右,案件可能有了进一步的侦查进展、证据进一步固定,此时提出比较适宜。
(二)案件出现有利情况时
比如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逮捕后取得了;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没有发现无罪证据,逮捕后发现了;有的案件当事人在逮捕前身体健康,逮捕后患上严重疾病,等等。
(三)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
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在前一个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成功,但当案件到了下一个阶段、换了办案主体,新的办案人员会用新的视角去看待案件。
检察院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如果办案人员过于排斥,会造成建议被拒绝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可以考虑作为适当的申请时机。
11.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率?
首先,为案件创造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条件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情节,申请书就无从下手。家属和律师可以尽量为案件创造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条件,比如在存在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积极取得谅解、积极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等。
其次,递交一份合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是检察官审查的重点,有了第一步创造的条件以后,申请书的申请理由就有了依据,要写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尽量不要遗漏有利情节,有证据材料的,要作为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以提高可信度、增加说服力。
除了案件本身的问题之外,辩护律师可以根据类案检索,如果相同罪名、相同情节的案件大多都判处缓刑,则可以提交《案例检索报告》,如果确实法院对类案量刑都很轻,可以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不仅能促使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量刑时,检察官也可能依据检索报告从轻量刑。
最后,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
与递交其他书面意见相同,想要提高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必须与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诚恳、充分地当面阐释申请理由,有助于让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及当事人情况,给检察官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消减检察官对案件及当事人的偏见,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率。
想办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更有效! 【前言】家人被逮捕以后,很多人都希望能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让家人能尽快出来。为了达到取保目的,大多数人只知道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单位后,往往没有了下文。其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专门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书更为有效。我们
1、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侦查期间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2、法律依据不同:取保候审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
一、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监督活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二、申请时间和机关各阶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后,是检察院的专属职责。逮捕前,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逮捕后至法院受理案件前,可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法院受理案件后,可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或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三、羁押必要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案情简介:2021年1月6日,王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但王某仅仅是给老板打工开车送货赚取工资,且只干了一个多月,对具体生产和销售情况不完全知情。笔者认为王某系从犯且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笔者第一时间给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对王某不批捕。检察官审查后认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管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般是1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至15日。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检察院阶段,即批捕后的一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与取保候审不同的是,审查的机关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有自己的审查机关,即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因此,在检察院阶段,若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可以在发现案件新情况、新进展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当天能放人吗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当天放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即使认为不需要羁押,也不会在当天直接释放。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当天能放人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
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二、是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三、是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在原来仅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我国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是否有必要或继续羁押之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而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那么我们辩护人在司法实务当中,如何掌握和有效应用呢? 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具体将其规定在第93条、第94条(相关联)、第95条、第96条共四条里面;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616条至621条为检察院积极履行
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内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检察院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公安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院检
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初步审查要三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并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九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第二十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
犯罪者在被逮捕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实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书,这个时间规定在小于十二个月。在这个时间期限内,逮捕者应当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从而才能完美的完成申请书的提交任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难吗?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难。在案件已被批捕的情况下,成功率较低。不难。无非是撰写一份申请书,再加以沟通即可。窃以为,破除成功难的解药唯有一个,就是律师多用一点心,多做一些事,将工作做到极致,努力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唐某系一宅男,因网络结识被害人,在与被害人裸聊过程中将被害人画面录成视频,后以要公开视频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款,被害人被迫转账350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 犯罪嫌疑人: ,男, 年 月 日生,住上海市 ,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 年 月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依法刑事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延伸,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既要捕前审查,也要捕后审查。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启动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自行启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审查建议权。无权利则无救济,司法实践中,当被羁押人认为羁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自行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被羁押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拒绝取
一、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2、法律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一、立法目的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捕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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