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分析
----梅士侠
目前我国企业可以实行的全日制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行其中一种或同时实行其中多种。
后两种工时制又被统称为特殊工时制,由于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我们对其的了解比不上标准工时制,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特殊工时制度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度增加企业工时制度弹性、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拟通过对国家层面及上海市层面对三种工时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解读帮助读者了解三种制度的基本区别,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95]16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一、适用范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年工作日为365-104-11=250天,季工作日为250/4=62.5天,月工作日为250/12=20.83天,周工作日为5天,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不定时工时制不受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限制,但是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不定时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加班时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如果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了法定节假日外,均不视为加班。
四、休息休假待遇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下,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分析 ----梅士侠 目前我国企业可以实行的全日制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行其中一种或同时实行其中多种。后两种工时制又被统称为特殊工时制,由于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我们对其的了解比不上标准工时制,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特殊工时制度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度增加企业工时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
一、三种工时制的概念(一)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特殊工时制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很多公司人事对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计算比较熟悉,但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则比较陌生,可能是实践中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少见的原因。其实,公司的某些岗位可能更适合不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而不一定适用标准工时制。下面逐一梳理下适用三种不同工时制的具体情形。 1、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
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工时制度不一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劳动法》第三
企业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标准是怎么样的综合工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制一样,同为20.83日/月,计算工资时为21.75日/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的算法是工作日的加班费是需要按照加班每小时支付一点五倍的工资,在周末加班的情况下,每小时是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怎么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算法是工作日的加班费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休息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则支付不低于工资
一、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3-07 颁布日期:1995-03-07 文号:铁劳[1995]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2、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如下: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1、工厂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六日加班1.5倍不算违法的。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如下: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