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人事对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计算比较熟悉,但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则比较陌生,可能是实践中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少见的原因。
其实,公司的某些岗位可能更适合不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而不一定适用标准工时制。下面逐一梳理下适用三种不同工时制的具体情形。
1、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比上述规定来看,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存在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适用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对此予以确认。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是常说的“标准工时制”,在标准工时制下安排员工加班的,需要受《劳动法》第41条的约束,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费则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即“(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24小时上班的工种,如果一律适用标准工时制,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可以就符合条件的特殊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根据该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时间,并按照工作日加班计算加班费,但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定休假日加班计算加班费。
即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有两种加班费计算方式: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
3、不定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该规定来看,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一般不存在加班费。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的区别工时即为工作时间制度,为了高效安排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的同时又能提高企业效益,故而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自己的工时管理制度或者工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现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普遍且广为人知即“朝九晚五”,一日工作八小时。今天就来区分
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
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分析 ----梅士侠 目前我国企业可以实行的全日制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行其中一种或同时实行其中多种。后两种工时制又被统称为特殊工时制,由于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我们对其的了解比不上标准工时制,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特殊工时制度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度增加企业工时制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区别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区别如下: 1.区别一:工作的时间不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何时上班、上班多长时间,没有固定、明确的时间;也许连哪天上班、哪天不上班也无法固定;每周工作可以超过40小时。但是,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社保部门审批备案才能通过。你可以询问本地人社局是否审批过该岗位未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没有,那么劳动合同该项约定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就此要求单位变更或者就此提出辞职请求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一、三种工时制的概念(一)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特殊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在于制度定义不同、执行制度不同、工时指定适用不同、工作时间计算不同和实行工作制度不同。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是在工作日加班,其加班费按照百分之一百五进行支付等。 一、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如下: 1.制度定义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
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不审批只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也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不同意综合工时制工资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
综合工时制国家的规定是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是不得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是不得超过四十四个小时,每周用人单位至少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天休息的时间。 一、综合工时制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综合工时制国家具体规定是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上限,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这是我国标准的工时制度,一般用人单位会参照该工时来确定上下班时间,但我国还规定了综合工时制度,那么综合工时制违规怎么办,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综合工时制违规怎么办 综合工时制是我国三种工时制度之一,在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是合法的,如果企业出现违规现象,劳动者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
您好!综合工时制的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休息日加班,如果没有调休的话,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您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的话,您可以直接找我,详细描述一下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