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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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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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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工时制度不一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

扩展资料:综合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标准工时制即对在实现规定的标准时间内完成的工作给予额外工资的激励计划。

组织确定完成某个任务的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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