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曾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问题描述

曾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邓春雨律师,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叶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辩护人邓春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曾**于2019年9月开始利用微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从中赚取介绍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日15时许,嫖客王某联系曾**找女孩子,曾**到东莞市寮步镇酒店开房并安排一名卖淫女到房内给王某提供性服务,嫖资400元,事后曾**获得中介费约200元。

2.2019年11月**日1时许,嫖客陈某联系曾**找女孩子,曾**安排一名卖淫女跟随陈某回到东莞市寮步镇给陈某提供性服务,嫖资1000元,事后曾**获得中介费约100元。

3.2019年11月**日13时,嫖客“马**”联系曾**找女孩子,曾**到东莞市寮步镇酒店开房并安排卖淫女到房内给“马**”提供性服务,事后曾**获得中介费200元。

2019年11月**日16时许,曾**在东莞市寮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兵、陈某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建议对其适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曾**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增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介绍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附页: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