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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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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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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一、五级伤残划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五级伤残划分原则为:

1、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2、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五级伤残: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250px2,但<500px2;

33、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50px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三、五级伤残待遇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70%,六级为本人工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四、五级伤残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五级伤残乘以6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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