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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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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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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一、六级伤残划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六级伤残划分原则为:

1、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2、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六级伤残: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100px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50px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500px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三、六级伤残待遇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70%,六级为本人工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四、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六级伤残乘以5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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