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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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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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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一、四级伤残划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四级伤残划分原则为: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2、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

1、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500px2;

22、下领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500px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500px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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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三、四级伤残待遇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四级伤残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四级伤残乘以7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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