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编号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
一、综合管理类1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12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2.5万元;
有35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3万元;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罚款4万元。2100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涉及的安全生产投入事项,并可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1项未保证的,罚款1万元;
有2-3项未保证的,罚款2万元;有4项未保证的,罚款2.8万元同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比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按0.5万元、0.7万元、0.9万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100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4100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下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2.5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3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3.5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4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8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5100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6100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71007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8100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2万元;
3人以上5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3万元;5人以上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罚款。91009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或者总罐容5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000占地面积10000或者500m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7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000或者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万元。
101010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或者总罐容5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000占地面积10000或者500m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7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000或者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万元。
11101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或者总罐容5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000占地面积10000或者500m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7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000或者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万元。
12101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万元;
有46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2.5万元;有7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4.8万元。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101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12台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台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3万元;发现5台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4万元。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4101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12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3万元;发现5台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4万元。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1015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12个容器、工具和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个容器、工具和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3万元;发现5个以上容器、工具和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4万元。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610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发现12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3万元;发现5处(台)以上工艺、设备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发现12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7万元;
发现34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13万元;发现5处(台)以上工艺、设备的,罚款19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10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下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4万元;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5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6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7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8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9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5万元罚款。
181018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或者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1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1.9元罚款。
19101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3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6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8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8万元罚款。
20102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2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罚款15万元;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有3-5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罚款3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有6项以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罚款4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5万元。2110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面积500,罚款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500面积1000,罚款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000元;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面积1000,罚款4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6000元。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21022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罚款2元;有3处以上6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罚款3元;
有7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罚款4.8万元;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0.1万元、0.2万元、0.3万元、0.5万元、0.7万元、0.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3102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
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6万元罚款;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以上标准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3万元罚款、4万元罚款。
24102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1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3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6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43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54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57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62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政府办转发的《甘肃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通知》(永政办发 [2013]41号),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由甘肃省气象局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2-01-01 颁布日期:2011-09-09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1、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3、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的,由县级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等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第三条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和区、县(市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基本原则包括: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禁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即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对生产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生产单位违反生产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
一、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实施的,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是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中。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 一、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2014年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01号。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
[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 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在法律精神、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行使,而且还应该考虑社会人文因素。本案中,由于工程项目增加,又适逢农历新年,因此,将交工时间由2005年2月1日,推迟到3月25日,不属于迟延交工。 案情 2004年12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A村委会大岗S村民小组(以下简称S村民小组)与陈X签订《建设白坭镇大岗村委会S村市政工程合同》(以下简称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罚标准是什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以上是对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解答。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