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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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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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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编号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

一、综合管理类1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12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2.5万元;

有35项职责未履行的,罚款3万元;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罚款4万元。2100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涉及的安全生产投入事项,并可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1项未保证的,罚款1万元;

有2-3项未保证的,罚款2万元;有4项未保证的,罚款2.8万元同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比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按0.5万元、0.7万元、0.9万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100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4100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下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2.5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3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3.5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4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8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5100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6100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71007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8100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2万元;

3人以上5人以下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3万元;5人以上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罚款。91009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或者总罐容5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000占地面积10000或者500m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7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000或者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万元。

101010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或者总罐容5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000占地面积10000或者500m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7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000或者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万元。

11101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或者总罐容5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000占地面积10000或者500m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7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0000或者总罐容5000m,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万元。

12101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万元;

有46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2.5万元;有7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4.8万元。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101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12台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台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3万元;发现5台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4万元。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4101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12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3万元;发现5台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4万元。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1015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12个容器、工具和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个容器、工具和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3万元;发现5个以上容器、工具和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罚款4万元。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610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发现12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2万元;

发现34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3万元;发现5处(台)以上工艺、设备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发现12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7万元;

发现34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罚款13万元;发现5处(台)以上工艺、设备的,罚款19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10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下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4万元;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5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6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7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8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9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5万元罚款。

181018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或者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并按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3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2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4万元。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1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1.9元罚款。

19101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罚款0.5万元;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罚款1万元;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3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罚款6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款8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8万元罚款。

20102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2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罚款15万元;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有3-5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罚款3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

有6项以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罚款4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5万元。2110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面积500,罚款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500面积1000,罚款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000元;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面积1000,罚款4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6000元。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21022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罚款2元;有3处以上6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罚款3元;

有7处以下出口未按需要设立或被锁闭、封堵的,罚款4.8万元;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0.1万元、0.2万元、0.3万元、0.5万元、0.7万元、0.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3102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

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6万元罚款;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以上标准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3万元罚款、4万元罚款。

24102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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