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
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在法律精神、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行使,而且还应该考虑社会人文因素。本案中,由于工程项目增加,又适逢农历新年,因此,将交工时间由2005年2月1日,推迟到3月25日,不属于迟延交工。
案情
2004年12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A村委会大岗S村民小组(以下简称S村民小组)与陈X签订《建设白坭镇大岗村委会S村市政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合同》),S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黎X、黎D、黎F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施工要求及交付时间等。2005年1月25日,因增加工程,经S村民小组代表黎X、钟X、刘X签名确认,同意将工期适当推迟。
2005年3月23日,S村民小组代表对增加工程进行结算并确认增加工程价款为121145.23元。同年3月25日陈X所承建的工程竣工,经S村民小组代表、大岗村委会代表验收合格。
相关人员据此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书》。S村民小组已支付工程款134800元,尚欠工程款121145.23元未付。
陈X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村民小组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S村民小组抗辩认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从而拒绝支付尚余工程款。
与此同时,S村民小组还以陈X延期交付工程为由对陈X提起反诉,要求其支付延期交付工程的罚金100400元。
[案情分析]
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工期推迟的责任问题。本文仅讨论后者:陈X是否需要对迟延交付讼争工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市政工程合同》约定了讼争工程的完工日期是2005年2月1日;事实上,讼争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则是2005年3月25日。与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相比,陈X迟延了一个多月交付讼争工程。陈X是否有正当理由推迟完工日期是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关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工程推迟一个多月完工具有合理因素从而判定陈X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所提及的“合理因素”包括:
1.《市政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S村民小组代表签字确认除原合同项下工程以外还有增加工程项目存在并同意工期适当推迟;
2.《市政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临近我国传统的农历新年。法官在审理本案中依据合同当事人同意工期适当推迟的真实意思表示,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上述认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正义、正确、公平与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包括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审查核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这里所说的“自由”,是受法律准则、道德规则等诸多因素规范制约的“自由”,而并非绝对的丝毫不受限制的自由。
一旦法官的自由裁量超出既定的范围,必将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出现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使“法治”沦为传统的“人治”。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一个度的问题,在行使该权力时需遵循如下原则:
1.法律有具体确定的裁量规定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2.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或处理方式内行使;
3.必须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公序良俗;
4.符合绝大多数有正常认知、控制能力人可以接受的标准;
5.不得屈从私情、权势等其他因素。与此同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当考虑社会效果、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诉讼成本等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市政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认可在原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工程,并对工程施工期间作相应调整,同意将工程交付期限适当推迟。
至于工期到底推迟多少时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工期推迟的时段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此处的自由裁量权属于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裁量权。
对于以上事实的自由裁量往往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当事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等等。本案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市政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是2005年2月1日;而此后经过8天就到了我们国家传统的农历新年。
国人对该节日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通常来说,春节前后一个月是人员流动高峰期,许多工程项目也随之停工。出于对社会传统风俗以及人们生活习惯的考虑,讼争工程在2005年2月整个月暂停施工是合理的,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该段期间可以从总工期中扣除。从2005年3月1日到同年3月25日竣工验收日,就当事人之间存在新增加的工程而言,的确也算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复工、施工期间。
因而,陈X有正当理由推迟一个多月将原合同项下工程及增加工程一并交付给S村民小组。法官在审理本案中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重点考虑合同义务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实际生活习俗,据此断定陈X无须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合理评判准则,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案情结果]
裁决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讼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S村民小组在工程交付使用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且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支持,S村民小组依法应该支付尚欠工程款;由于S村民小组代表已同意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适当延长,S村民小组又以陈X延期交付工程为由反诉要求其支付延期交付工程的罚金100400元,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S村民小组向陈X支付工程款121145.23元;驳回S村民小组的反诉请求。
S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工程推迟一个多月完工具有合理因素从而判定陈X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所提及的“合理因素”包括:
1.《市政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S村民小组代表签字确认除原合同项下工程以外还有增加工程项目存在并同意工期适当推迟;
2.《市政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临近我国传统的农历新年。法官在审理本案中依据合同当事人同意工期适当推迟的真实意思表示,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上述认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正义、正确、公平与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包括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审查核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这里所说的“自由”,是受法律准则、道德规则等诸多因素规范制约的“自由”,而并非绝对的丝毫不受限制的自由。
一旦法官的自由裁量超出既定的范围,必将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出现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使“法治”沦为传统的“人治”。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一个度的问题,在行使该权力时需遵循如下原则:
1.法律有具体确定的裁量规定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2.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或处理方式内行使;
3.必须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公序良俗;
4.符合绝大多数有正常认知、控制能力人可以接受的标准;
5.不得屈从私情、权势等其他因素。与此同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当考虑社会效果、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诉讼成本等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市政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认可在原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工程,并对工程施工期间作相应调整,同意将工程交付期限适当推迟。
至于工期到底推迟多少时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工期推迟的时段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此处的自由裁量权属于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裁量权。
对于以上事实的自由裁量往往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当事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等等。本案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市政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是2005年2月1日;而此后经过8天就到了我们国家传统的农历新年。
国人对该节日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通常来说,春节前后一个月是人员流动高峰期,许多工程项目也随之停工。出于对社会传统风俗以及人们生活习惯的考虑,讼争工程在2005年2月整个月暂停施工是合理的,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该段期间可以从总工期中扣除。从2005年3月1日到同年3月25日竣工验收日,就当事人之间存在新增加的工程而言,的确也算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复工、施工期间。
因而,陈X有正当理由推迟一个多月将原合同项下工程及增加工程一并交付给S村民小组。法官在审理本案中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重点考虑合同义务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实际生活习俗,据此断定陈X无须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合理评判准则,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视的法律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民事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合理性等原则,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从性质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什么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带来绝对的司法腐败与不公,因此一直不被各国所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这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表现为在对严格的规则进行漏洞补救以及含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如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加限制可能使其随意扩张,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产生司法专横,损害司
经常有朋友这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规避该规定?”“我要怎么做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对方?”可见在大家的心中,法律应该是条款僵化、不能变通的。法官应该类似于照方抓药的药剂师,遇到什么案情,就抓什么药(法条),至于吃了会不会死人,则是开药方的人(立法者)考虑的事。这个比喻很形象、很有意思,但是错的很离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绕过相关法条,下面让我们看下面这起民间借贷案例。案情
1、避重就轻,盲目判缓。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过多地考虑到这些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忽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有的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导读: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了解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原则及方式方法,对于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
第二,法官平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对立法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定期或不定期内举办案例研讨会。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审判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最大限度的防止因法官业务素质的原因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错用或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保持司法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在公正上达到统一,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意思自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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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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