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这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规避该规定?”“我要怎么做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对方?”可见在大家的心中,法律应该是条款僵化、不能变通的。
法官应该类似于照方抓药的药剂师,遇到什么案情,就抓什么药(法条),至于吃了会不会死人,则是开药方的人(立法者)考虑的事。
这个比喻很形象、很有意思,但是错的很离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绕过相关法条,下面让我们看下面这起民间借贷案例。
案情回顾:2010年何某向其儿子何小某借款80万元购买住房,约定月息三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某在借条上承诺,在何小某向他要债后一个月内偿还所有欠款,否则用购买的该处房产抵债。
2014年,何小某向何某主张债权,要求何某在一个月内归还本息170万元。一个月后何某未能偿还欠款,此时何小某向第三人张三借款170万,并约定由张三向何某主张该笔借款(法律用语:债权转让)。
张三遂将何某起诉,要求何某归还欠款、或用房屋抵债。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何小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小某与张三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收到张三的债权转让通知之后,何某应当向张三偿还欠款170万元。
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二审法官认为,何某已经年过七旬,此时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其购买的房屋是养老栖身之所。何小某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知其父没有偿还欠款能力,在律师的帮助下几易其稿,最终形成由其父子之间签署约定高利息且包含严格违约责任的借条,后又将该债权转让他人,导致其高龄父亲陷入百万元的债务困扰之中。
何小某的行为已经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法庭不是单纯的诉讼竞技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审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
综上,认定债权转让不成立,至于何某父子间的债务纠纷,宜通过其他途径合理解决。
首先为这位自由心证的法官点赞!主审法官以自己的正义解释了法律,采用了法律原则优先规则的方式裁判本案,体现了主审法官勇于承担责任的正义感。
由此也能看到,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么重要。法官审理同类型的案件往往不下于数百件,在身经百战的法官面前,制造所谓的合同“陷阱”、给对方“挖坑”等行为早就被一览无余,法官当然有各种办法打击此类行为。
某法学家曾说过:法律就是用自己的方式解释正义,告诫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人们,当心害人不成反害己。
信用卡逾期诉前调解是以书面或者是电话方式通知。实际上如果双方都是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就可以积极的来进行协商,然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协议,最终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的。
律师函是表明你的纠纷对方已经对你们之间的事情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可以拒签律师函,甚至可以不与对方律师会谈,但这可能会令到自己下一封收到的,是法院传票。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反复说明,单招包过都是虚假宣传,大部分人最后感觉都是被骗。诈骗需要证明其主观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有双方合意的协议存在,一般定性为民事纠纷。建议以欺诈为由起诉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起诉时申请保全对方金融帐户,或许能挽回部分损失。
开庭通告不会用短信进行通知,而是以书面形式送达,只有在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采用短信通知。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
您好,是的。任何“翻墙”服务都属于非法行为,所以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学界有人已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借鉴这些研究 成果 ,我们认为,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可以用下列形式进行。1.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直接的监控,可以在既定的空间范围内跟踪监视或者在被监
信用卡逾期诉前调解是以书面或者是电话方式通知。实际上如果双方都是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就可以积极的来进行协商,然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协议,最终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的。
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1、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3、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的,由县级以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视的法律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民事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合理性等原则,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从性质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什么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带来绝对的司法腐败与不公,因此一直不被各国所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这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表现为在对严格的规则进行漏洞补救以及含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如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加限制可能使其随意扩张,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产生司法专横,损害司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以上是对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解答。
所谓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名律师,小齐接触了无数的案子。在专业方面虽然很有自信,但当设计到社会道德人情时,也会有一种应对现实生活的无奈。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正的,但是这里也说了是大多数情况,而不是全部。有的时候,对于某一类群体来说,法律是非常无奈的,这里有法条所涉及不到的方面,也有机械司法的特性,从而使得一类人得不到保护,也使得另一类人明明犯了重大过错,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婚姻关系中,“重婚罪”是惩罚力度最大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有哪些?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英国著名法官**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王*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广告刑法的私塾作者:张明楷京东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中外刑事法前沿、原文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本文注释已略。【中外刑事法前沿按】这是一篇二十多年前的文章,但是在张明楷教授众多论文中被引率TOP1,其被引次数1054,下载量10942,历经二十余载,引用率依然高居榜首,可谓之历久弥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