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是以自己方式阐述的正义: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问题描述

法律是以自己方式阐述的正义: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个回答

经常有朋友这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规避该规定?”“我要怎么做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对方?”可见在大家的心中,法律应该是条款僵化、不能变通的。

法官应该类似于照方抓药的药剂师,遇到什么案情,就抓什么药(法条),至于吃了会不会死人,则是开药方的人(立法者)考虑的事。

这个比喻很形象、很有意思,但是错的很离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绕过相关法条,下面让我们看下面这起民间借贷案例。

案情回顾:2010年何某向其儿子何小某借款80万元购买住房,约定月息三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某在借条上承诺,在何小某向他要债后一个月内偿还所有欠款,否则用购买的该处房产抵债。

2014年,何小某向何某主张债权,要求何某在一个月内归还本息170万元。一个月后何某未能偿还欠款,此时何小某向第三人张三借款170万,并约定由张三向何某主张该笔借款(法律用语:债权转让)。

张三遂将何某起诉,要求何某归还欠款、或用房屋抵债。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何小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小某与张三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收到张三的债权转让通知之后,何某应当向张三偿还欠款170万元。

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二审法官认为,何某已经年过七旬,此时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其购买的房屋是养老栖身之所。何小某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知其父没有偿还欠款能力,在律师的帮助下几易其稿,最终形成由其父子之间签署约定高利息且包含严格违约责任的借条,后又将该债权转让他人,导致其高龄父亲陷入百万元的债务困扰之中。

何小某的行为已经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法庭不是单纯的诉讼竞技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审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

综上,认定债权转让不成立,至于何某父子间的债务纠纷,宜通过其他途径合理解决。

首先为这位自由心证的法官点赞!主审法官以自己的正义解释了法律,采用了法律原则优先规则的方式裁判本案,体现了主审法官勇于承担责任的正义感。

由此也能看到,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么重要。法官审理同类型的案件往往不下于数百件,在身经百战的法官面前,制造所谓的合同“陷阱”、给对方“挖坑”等行为早就被一览无余,法官当然有各种办法打击此类行为。

某法学家曾说过:法律就是用自己的方式解释正义,告诫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人们,当心害人不成反害己。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