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什么
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带来绝对的司法腐败与不公,因此一直不被各国所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
这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表现为在对严格的规则进行漏洞补救以及含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如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加限制可能使其随意扩张,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产生司法专横,损害司法公正。
就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各项素质。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法官队伍的素质对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起着绝对性的作用。反过来,法官队伍的素质,也会影响立法者在立法时决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
从世界范围来讲,职业法官队伍的素质越来越高,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就越大。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提高职业门槛,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需要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技能。
要达到这个标准,首先就要提高职业门槛。
(2)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官队伍的廉洁性。法官职业道德水准是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因素,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培育法官全面的职业理念。
(3)大力开展在职法官的终身教育,提高在职法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改善在职法官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2、不断改进立法工作,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取决于法官的自身素质,也取决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
(1)合理地设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范围,自由裁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应当实现效力等级高的法律宜宽,等级低的宜严;
一般性的法律宜宽,专业性法律宜严;行为模式宜宽,结构模式宜严的限制模式。在具体立法上可采取层层划分方式,将自由裁量范围分别划分为几个较大的适用幅度,对每一个适用幅度可采用立法解释对其进行划分小段在进行限制。
(2)提高立法质量,改进立法技术,克服立法易粗不易细的陋习。立法机关要加快法律编撰和及时废止过时法律法规的工作进度,尽量避免各种预想外的法律漏洞和冲突性法律漏洞的出现。
还应大力推广法律公布附带立法理由的做法,使执法者能充分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降低法官自由心证的使用频率。
(3)司法解释工作应继续加强。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具体需要,制定了大量司法解释的文件,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漏洞与不足,对指导审判、统一司法、保证利于法律并使用的衔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级地方法院也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发布了一些准规范性的司法性文件,尽管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之各地法官素质参差不起,这些司法文件结合地方实际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不少积极效力。
故以高级法院为基准存活少量“会议纪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3、健全程序规范,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过程。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正确行使的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不仅依靠提高法官素质、改进立法工作,更要依靠完备的程序规范,从制度环节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纯净运行,故建立一套针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范尤为重要。
(1)切实落实合议制度。合议制是民主集中制在审判工作中的表现形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切实落实合议制度,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因单个法官因主观臆断而造成案件偏差。
现阶段还要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对重大、疑难问题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发挥集体的智慧,但要避免一言堂或借群体化裁决行个人私弊。
(2)建立填补法律漏洞、分配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则程序。填补法律漏洞与分配举证责任是相互联系的,法官填补法律漏洞要给当事人建立一套完整行为模式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严格讲已不完全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带有一定的立法性质;
分配举证责任将造成案件结果责任的转移,实际上是确定了败诉风险的负担,其有可能引起诉讼结果的根本逆转。为慎重起见,将自由裁量行为在程序上予以严格限制很有必要,即有关权力应集中在审级较高的法院,或由高级法院负责审核。
对有代表性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公报予以公布,并赋予其普遍的约束力,为同类案件的统一执法提供尺度。
(3)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应当公开。理由公开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可以使当事人了解法官自由裁量的根据,也有助于社会对法官进行监督。
对不同类型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以相应的形式公开其理由:对于适用程序问题,一般只做口头释明即可;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补充完善授权性规范、认定证据,应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
而填补法律漏洞、分配举证责任则应详尽地反映法官的整个思维过程,并提供法学理论上、社会价值判断上乃至比较法上的依据。
(4)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确保法治统一。在一国政治生活中,法治统一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任何法出多门的做法都会给社会带来诚信危机,法治统一性关乎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以及法的效力实施状况。
应当说,在自由裁量权初始阶段极易破坏的秩序就是法治统一性,极易攻击的权利则是平等权。众所周知,用法不平等,势必裁决不公正、不合理。
因此,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至今仍坚持自由裁量必须恪守先前判例约束的原则。法官在裁判时,有责任了解先前该类纠纷的处理情况,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以确立法社会公信力。
从该意义上说,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是围绕审判权行使的合理性与否而设定的如审级监督中的上诉、抗诉、再审等,均可视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妥当与否的审查,所以自由裁量权与法俱生无处不在,我们只能管束他而不能扼杀它,否则也就没有了法律。
自由裁量的制约无非两种机制,即自律和他律。自律强调法官以道德修养实现自我约束,即所谓自由心证的内动力。他律是凭借规则匡束权力行使。
(5)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将自由裁量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在授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构抑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通过专业独立的司法审查,避免因目的不当、司法专横、超越事实根据、司法不作为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
4、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一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公民人权的违法行为。但由于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的,因而又为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所以,尽管执法活动的许多方面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尽管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侵袭,但公民对此提出的异议却不多见。
究其根本,无外乎人民法治意识观念淡薄。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让公民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无疑是监督、抑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另一有效途径。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1、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3、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的,由县级以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
1、避重就轻,盲目判缓。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过多地考虑到这些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忽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有的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第二,法官平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对立法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定期或不定期内举办案例研讨会。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审判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最大限度的防止因法官业务素质的原因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错用或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保持司法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在公正上达到统一,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意思自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
建设工程款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及限制是什么“建设工程款”是指待受偿的工程款,属于债权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很明显其具有优先受偿性,因
一、烟草证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1、烟草证办理的条件如下: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手续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经营场所证明,如申请人为外来居民的,需提供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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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二、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
律师解答公司注册资金的限制是:1、经营证券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为实收资本;2、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为实收资本;3、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为实收货币资本;4、商业银行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为实缴资本。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楼间距采光权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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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2、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达到受贿罪认定标准的,构成受贿罪。 《刑法》(2015)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
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共有权的概念是什么它有那些客体范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称为共有权.按照共有权的内容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共有人的份额不均等,如,1:9、、2:83:7……;共同共有,之共有人的份额均等,如5:5,各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