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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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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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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之间履行的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的时候不能或不会做出对应给付的情形,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的;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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