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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有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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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有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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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先履行抗辩有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有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3.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4.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二、违约责任能否代替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不能代替先履行抗辩权,二者存在不同之处: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的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而违约责任不强调债务的先后性,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合同的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醒,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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